2013年3月18日下午,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久买谈克、尕藏当智、落桑煽动分裂国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煽动国家罪判处久买谈克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尕藏当智有期徒刑6年、剥夺整治权利4年,判处落桑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经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久买谈克、尕藏当智、落桑利用他人自焚的事件,以传播涉及藏独内容的文字、图片的方式,实施煽动国家的行为,在当地和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03条的规定,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此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久买谈克、尕藏当智、落桑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厅审中,法庭为被告人提供了藏语翻译,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各被告人的亲友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记者 侃娃草 张瑞)
(原标题:青海男子因利用他人自焚煽动分裂国家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