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鼓励”员工辞职或违法
《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近日采访了解到,深圳观澜富士康开始施行新的政策,以求节源开流。这些政策其中就包括鼓励员工主动辞职。
富士康作为一家名企,经济效益不好固然是客观原因,但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过程中,采取“鼓励”员工主动辞职的裁员办法,着实让人感觉遗憾。焦景收律师认为,富士康的这一做法或已违法。
在这份调查报告中,记者发现富士康存在“鼓励”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而仅仅支付了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富士康“鼓励”员工主动辞职即使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但也绝不是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这事实上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原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而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我们知道,每个员工的工作年限各有差异,每个员工的工资也各有差异。我们也知道,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富士康在说服劳动者主动辞职后,仅仅按照“统一”的标准向每人支付6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们不知道富士康的这“600元”是如何计算的?
那么,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焦景收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在“鼓励”员工主动辞职时,必须结合该员工的工资情况、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按照统一标准只支付寥寥的“600元”。
可以确定的是,富士康“鼓励”员工主动辞职而只付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富士康的这一做法,也可以要求富士康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