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名男子涉强奸致死案服刑9年后改判无罪

2013年03月26日12:02  中国江苏网
服刑前的张高平。 服刑前的张高平。
服刑前的张辉。 服刑前的张辉。

  浙江法院网讯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之父张高发(张高平之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涉及他人隐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张辉、张高平及其委托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来源:浙江法院网

资料阅读:案件回顾: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东方早报2011年报道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安徽、河南、新疆、浙江

  袁连芳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早报记者调查这桩8年前的旧案发现:这是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奸杀案,除袁连芳外,所有呈堂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犯实施过奸杀行为。

  相反,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身前可能接触的亲友。然而,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犯的口供、指认现场和袁连芳的“证言”,走完了审讯、起诉、判刑的全过程。

  8年来,张辉、张高平在狱中不停申诉: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指认的现场是侦查人员事先提示所得;神秘证人袁连芳早有“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经验。

  “装满一麻袋”的申诉材料2003年5月18日21时许,以安徽歙县某小镇的“非典”检查站为开端,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带上了开往上海的卡车。当年5月19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冬,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杭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近日,律师张凯对早报记者表示,在南疆的库尔勒监狱,一贯“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张辉,在刑期减至有期之后,仍未放弃申诉。

  而在北疆的石河子监狱,张高平依然用近乎偏执的方式维护着内心的“清白”,他坚持服法、不认罪,劳动、不减刑,见到狱警和检察官,从来不喊自己的囚号……8年里,他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

  材料中,张辉、张高平都称,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要求王冬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 凌晨2时许,王冬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他们是受熟人之托带死者去杭州的,在进杭州城之前的4小时内都没有作案,却偏偏在借手机给死者与其亲友通话后作案,正常人会这么干吗?”张凯认为,指控张氏叔侄奸杀王冬首先是“于情不通”。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张凯的“理直气壮”还源于杭州法医对死者王冬所做的DNA检验报告,报告称,在王冬的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由死者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这说明,王冬与张氏叔侄分手后,遇到一个陌生男性并遭奸杀的可能性非常大。”张高平代理律师王亦文说,但庭审中,这份DNA检验报告始终没呈堂。

  早报记者在该案判决书中,找到了法院对这份报告的态度。杭州市中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身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8年来,他对浙江省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而张辉的二审代理律师阮方民、李华则在书面辩护词中质疑称,如果张辉是强奸者,他就是王冬死前接触的最后一名男性。既然公安机关能够从王冬的指甲中检出更早时间另一名男子留下的DNA,为何不能从中检出在最近时间里张辉留在她指甲内的DNA?

  可能有“误差”的死亡时间

  早报记者获得的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案经过”显示,经查证,王冬在5月18日23点35分左右在昌化吃过豆腐干,因此,推断王冬的死亡时间应在5月19日0点35分至1时35分之间。不过,“二张反映,直至19日凌晨2点30分王冬下车前一直与二人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真实,有重大嫌疑”。

  早报记者在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5·19案件中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中看到,该报告还提出,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

  而对这一“较大误差”存在的可能性,杭州公检法机关均未予以重视,在张高平叔侄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王冬最后的通话时间和这份死亡时间的尸检推算结论,同时成为两人的有罪证据。

  “细节吻合”的两份口供

  一审判决书的第8页写道:张辉、张高平在侦查、批捕阶段多次供述奸杀王冬的经过,“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不过,律师归纳了两人口供中的七处矛盾。首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其次,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明。张辉指,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继续往前开。再次,抛尸的叙述不一致。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此外,张辉还供述:他先脱去了王冬的裤子,再脱了其上衣,张高平在卡车后排睡觉,从后排伸手过来按住了王冬的脚。而张高平的说法是:张辉先脱了王冬的上衣,然后是裤子,强奸时自己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用双手按住了王冬的脚。

  “如此南辕北辙、矛盾重重的两份口供,在法官眼里却成了‘细节一一吻合’,或者‘符合常理’,有关方面快速定案的心情可见一斑。”张高平此前的代理律师王亦文对早报记者表示。

  “无懈可击”的审讯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某栏目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中,一期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警方人员坦陈,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但是警方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以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王亦文对早报记者称,庭审前后张辉、张高平多次说过,供出抛尸地点和指认作案现场,都是在刑讯逼供和刻意诱导下完成的,而张辉还被安排至少指认了三次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

  早报记者获得的多份材料也显示,杭州警方在此案侦查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的嫌疑。首先,根据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情况说明”,张辉于2003年5月23日被抓获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6天里,一直处于非法关押状态,这期间形成的口供笔录、审讯录像,本应视作非法证据排除,但一审时被认定为张辉犯罪的主要证据的一份口供,恰巧形成于5月28日。其次,形成于5月28日的这份口供,所记时间为18时10分至18时58分,在这48分钟里,侦查人员竟完成了长达12页、共计数千字的笔录。而据律师介绍,同期的审讯录像却显示,当天对张辉的审讯从上午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0时以后。再次,根据警方提供的材料,6月11日,警方对张辉做了两次现场指认和两份询问笔录,时间分别为10时57分至11时53分、14时46分至15时05分;12时20分至16时0分、12时30分至14时50分。

  这意味着,当天14时46分至14时50分,张辉一人同时出现在作案现场和两次不同的审讯现场共三个地点,而在此前、此后更长的时间里,同一个张辉至少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过期销毁的监控录像

  律师张凯称,张氏叔侄回忆,二人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不过,早报记者却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的书面材料中发现,该卡车进入侦查视野,正是由于警方查看了杭州市留下镇某收费站的监控录像。根据录像,这辆“可疑货车”驶入杭州城的时间为当天5月19日凌晨1时16分许。

  令人不解的是,在该案可以查阅的全部卷宗中,早报记者均未发现杭州警方对该货车驶出杭州城的时间做过调查的记录。王亦文回忆,当他以律师身份前往沪杭高速路出口调阅监控录像时,被管理人员告知,由于超出了两个月的保留期限,录像已被销毁。

  不同寻常的改判

  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共计12页、6000余字。内文详细列举了法院审定的26条证据。经早报记者仔细梳理,发现除张氏叔侄的认罪口供,无任何物证和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实二人曾将卡车开至作案地点并实施了奸杀、抛尸等行为。

  尽管如此,2004年4月,杭州市中院仍判决张氏叔侄“共同犯罪”,由于张辉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的“累犯”,张辉被判死刑,张高平则被判无期。

  半年后,浙江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一方面采信了杭州市中院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将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张辉改判死缓,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对于张高平的“犯罪情节”,浙江省高院也采纳了律师王亦文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张帮助他人强奸,“系从犯”,依法从轻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如果张辉的犯罪事实成立,为什么又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王亦文称,这一不同寻常的改判令他至今不解。

  感到不解的,还包括新疆石河子检察院的检察官。数年间,从该院转寄至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申诉材料源源不断。遗憾的是,这些材料均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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