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徐治帮等5名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陕政函 〔2013〕46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徐治帮等5名抗日阵亡人员为烈士的请示》(商政字〔201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商洛市商州区徐治帮、洛南县郝兴泗、商南县任丙杨、柞水县吴宗树、汪家强5名同志系原国民党陆军第四集团军96军177师530旅1059团3营一等兵,1939年1月23日在山西省平陆县洪池乡西郑村中条山对日作战中牺牲。根据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46号)规定,批准徐治帮、郝兴泗、任丙杨、吴宗树、汪家强5名同志为烈士。按规定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编者注:有网友质疑原文中“不发一次性抚恤金”是否应为“补发”,经新浪编辑向陕西省民政厅咨询,对方证实按照规定,这5名同志不享受一次性的烈士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