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访妈妈败诉 或于15日内上诉

2013年04月13日13:00  新闻晚报
败诉后,唐慧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流下眼泪 新京报供图 败诉后,唐慧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流下眼泪 新京报供图

  据新华社电 12日,“上访妈妈”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庭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一审宣判唐慧败诉。

  败诉 唐慧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12日上午9时30分,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案正式开庭。

  今年1月,唐慧起诉永州市劳教委,要求一是判决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给原告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二是判决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原告唐慧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12日的庭审中,原告方唐慧及其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方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蒋建湘未能出席庭审,而是其办公室主任罗功军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

  在法庭辩论质证阶段,唐慧情绪激动。本案“到底该不该给唐慧补偿”是核心问题。原告方律师认为,首先劳教是不合法的,其次,即使按被告说的劳教合法,只是不当,之前一些地方多起劳教以不当为由撤销,多数进行了赔偿,“希望永州也应该学习。 ”

  对此,被告方永州市劳教委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永州市劳教委作为并没有违法,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

  12日下午,经过合议庭评议,永州市中院评审委员会以 “唐慧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动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的请求。同时,永州市中院表示,唐慧若如不服这一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交锋 复议决定书并未确定劳教违法

  法庭上的激烈辩论和质证,源于唐慧的经历。时间回溯到2006年,永州发生“11岁幼女被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案。

  而这名 “被多人强奸并被迫卖淫”的幼女母亲是唐慧。案件发生后,唐慧认为在立案和审理期间,当地公安部门个别民警存在渎职行为,强烈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对渎职民警严肃处理,并要求一定金额的赔偿。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理由是“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

  这一变化激起了舆论沸腾。数天后,湖南省劳教委经行政复议,决定“撤消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认为“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不予劳动教养”。

  唐慧走出劳教所不久,向永州市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但被驳回。于是,唐慧一纸诉状,双方对簿公堂。此次庭审中,“唐慧是否多次扰乱社会秩序”“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于唐慧的劳教决定,是否表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本身不合法”,这些曾备受关注的问题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唐慧的代理律师认为,唐慧作为母亲,孩子有这种遭遇,本身就令人同情。当地个别民警渎职、有关部门在立案审查中不作为,导致这个案件一拖再拖,唐慧督促国家有关机关追究一些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天经地义。

  对此,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对唐慧实施劳教决定完全是合法的。永州市劳教委表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是否意味着永州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是双方争辩的另一焦点。唐慧律师认为,永州劳教委的劳教行政决定触犯了行政复议法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规定的相关条款。 “劳教决定违法,当属无疑”。

  对此,永州市劳教委回应,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是基于人道主义,湖南省劳教委在上述行政复议中,只是认为训诫教育比劳教更适宜,并没认为劳教唐慧是不合法的。

  永州人民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书虽然撤消了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但该复议决定书并未确定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违法。

  思考 劳教制度需改革,但不能简单一废了之

  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倪洪涛等人看来,唐慧案必将成为中国劳教制度废改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关于劳教废改的社会共识正在逐步形成并日渐清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唐慧案承载了公众的期待,期待通过个案推动整体法治建设。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劳教制度需改革,但不能简单一废了之,必须注意到在行政违法和犯罪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如吸毒者、卖淫者、未成年人犯罪等人身危险性比较强的人员,他们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又没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在我国,长期以来对这个特定人群的矫正、治疗等基本由劳教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等人建议,劳教制度的改革,在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循将其视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基础上实现其对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等的有效衔接。

  总之,劳教制度应逐渐脱离“行政化”色彩,向社会化和法制化路径演进。

(原标题:告劳教委败诉 唐慧称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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