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张高平叔侄案,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徐定安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在这起案件的侦办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省公安厅将根据有关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特别是命案办理工作制度和体系。
就张高平叔侄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昨天接受了记者采访。
张辉、张高平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检察机关在张辉、张高平案件复查纠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
王祺国:2010年夏天,新疆检察官张飚来信反映张辉、张高平案件的有关情况。我院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职能部门一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另一方面着手开展审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告诉了张飚。我院从审查检察机关掌握的材料和必要的调查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定案的基本要求,于2012年10月提出了张辉、张高平申诉有理的书面审查意见。
在再审中,我院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作案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些出庭意见为法院再审所采纳。
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严重错案
记者:在张辉、张高平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吸取什么教训?
王祺国:依法再审纠正错误是对法律、对事实的负责。张辉、张高平重大冤案的发生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原办案的检察机关在履行对本案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中,在办案的一些环节上存在着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向张辉、张高平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院一定会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调查此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决不掩盖,在查清事实和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我们要认真吸取此案的深刻教训,找准主要问题,仔细分析原因,严格建立符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完善的办案机制,强化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之中,落实在每一个执法办案的环节之中,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严重的错案。据《浙江日报》
(原标题:浙江警方:张高平叔侄冤案确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