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公务员被曝仍可分房 北京三环边每平5千元

2013年04月18日09:08  光明网

  呼吁废除厅字[1999]10号文

  有位在部委工作的朋友,单位又分房了。你如果是在体制外工作,可能会觉得奇怪,国家不是早就取消福利分房了么,怎么还有单位在分房?

  没错,他们就是在分房。仍然是按照职务、级别、工龄等排队,分数高的优先。与1998年以前略有不同的是,那时是完全免费分房,现在需要交点钱。交多少呢?每平方米大约5000元。名称是经济适用住房。

  他们单位这批房子在三环附近,周边二手商品房已经卖到每平方米5万元。上述一套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全价只需60万元,只相当于商品房售价的十分之一。当然,与所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一样,这房子限售5年。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限售期过后,可以转让。中央国家机关没找到相应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从其规定。2008年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款。也就是说,至少80%的收益归个人。

  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原价与区域商品房参考价差价的70%上交补交土地收益款。请注意,参考价不等于成交价。假如成交价是每平方米5万元,参考价一定会大大低于此价。我个人估计,至少差价的一半可以归个人。

  按现有规定,公务员转让政策性住房获得超额收益,是合法合规的。1999年8月16日中办、国办下发一份编号为“厅字[1999]10号”的文件,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这份文件第十八条有三款:“⒈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宅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⒉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⒊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近14年过去,中央取消了很多审批,废除了很多文件,但“厅字[1999]10号”依旧巍然耸立,成为各部委在北京大举建房分房的尚方宝剑。国务院明令取消各种形式的福利分房,但公务员的福利分房从未断过。上行下效,既然各部委带头,各地更是有恃无恐。

  很多公务员不止分一套。不信你去调查一下,部委处级以上,地方科级以上,每人分了几套福利房?相当比例的公务员还买了商品房。这样算下来,很大一批公务员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子。房子的持有成本几乎为零。想收房产税?得先问问他们答不答应。

  要彻底断绝福利分房,必须废除“厅字[1999]10号”文件;要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也必须废除“厅字[1999]10号”文件。关于后者,我一再坚持的建议就是,大幅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即对二套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

  公务员由纳税人供养,理论上其住房也应由国家提供。然而,公共资源可以给你低价甚至无偿使用,但你不能用以牟利,而且是暴利。允许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上市交易,就是允许公务员用廉价获取的住房资源,通过市场兑现高额收益。这是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

  3年时间过去,热议过的《住房保障法》依然难产,改为《条例》也出不来。北京市拟将经济适用房封闭运行的规定也还在襁褓之中。原因何在?利益使然!那些能够分到福利房的群体,怎么舍得割断市场这根脐带。同样,要他们向自己征收房产税,何其难哉。

  部分公务员为官就是为求利而来。他们绝没有深化改革的动力,维持现状是最佳选择。一方面,可以利用权力低价甚至免费获取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将资源高价出售。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好处都占尽了。退回计划经济和向前市场化,他们都不乐意。

  翻阅史书,以匡济天下为己任,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的士大夫,代代不绝。如今,我们看到的公务员,太多的蝇营狗苟,与民争利,每级职位都不过是待价而沽的筹码。有几个人心里装着纳税人?遑论历史的担当意识。

  所以,有朋友对我说:你的呼吁,不过是乞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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