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定公务消费不用公务卡结算将被追责

2013年04月22日10:2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4月22日电(记者 郑良) 为强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源头治理,厦门市纪委、财政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文件,明确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不“刷卡”者将自掏腰包,相关人员及单位将被追究责任。

  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0年起,公务卡结算制度已在厦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但在公务卡制度执行中,仍存在着公务消费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报销时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公务消费进行查询确认等现象。

  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进行结算。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对应当使用且具备条件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台账管理,并按经办人逐笔进行登记。对经办人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除经办人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外,各单位还应加强审核管理。

  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单位财务人员应按规定,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不按规定进行查询确认的,财务人员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经办人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单据。

  经办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年度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给予个人评先评优;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应退回报销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及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认消费信息等行为,将被市财政局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执行不到位又拒不纠正,且被通报两次以上,又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据介绍,厦门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建立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机制,对各单位执行公务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无公务卡消费信息及公务卡刷卡量较少等使用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进行通报。

(原标题:厦门:公务消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将被追责)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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