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2013年04月23日09:4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快讯(记者侯艳 焦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原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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