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矿洞存被遗弃大量炸药 距北京仅140公里

2013年04月24日09:44  法治周末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及其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当前有些地方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欠缺,一些管理漏洞所引发的涉爆案件、事故依然时有发生。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发自河北兴隆

  一个不足10米深的矿洞,午后阳光斜照,可以清楚地看到洞内散落的导火索、制式炸药等爆炸物品,知情人移去碎石,露出一个黑色塑料袋,揭开层层包装,里面竟是100只闪着亮光的雷管。

  这是法治周末记者在河北省兴隆县采访一起涉矿合同诈骗案时看到的一幕。据诈骗案受害人侯海顺介绍,当地人付艳春以虚假合同骗取其700余万元矿山承包费。合同本来约定,在开工阶段,所有炸材全部由付艳春提供,总数量不低于20吨。侯海顺原以为付艳春的炸材是通过正当渠道购买的,没想到付艳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炸药管理不严,势必对社会造成危害,尤其距北京这么近,只有140公里,会严重威胁到首都的安全。”兴隆县一位机关干部不无担忧地说。

  但兴隆警方对此一开始并没引起重视,直到记者把所见所闻告知,当地警方负责人才表示“十分重视,一定加大清查力度,绝不使漏罪遗犯出现”。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

  然而时隔半年,兴隆方面却传来令人错愕的消息,犯罪嫌疑人并未被以涉嫌爆炸物品罪提起公诉,不仅如此,公诉到法院的诈骗案也被检察机关撤回。个中有何缘由?记者两赴兴隆县采访。

  开矿的骗局

  2009年8月5日,中国钢铁原料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海顺委托职工侯学军与付艳春签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付艳春将两个铁矿区承包给侯学军开采,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5年,承包费720万元,付艳春控股20%,从每天开采的矿石售价中提取16%作为股权的利润分红。

  据了解,付艳春,生于1982年5月,兴隆县挂兰峪镇农民。经过当地一位村支书的介绍,侯学军结识了付艳春。

  合同特别约定,付艳春负责协调正常开采,如遇市级以下部门检查造成停采,将如数退还承包费并赔付一切经济损失;付艳春还负责提供全部炸材,并保证矿石顺利运出兴隆县境。

  侯海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与付艳春达成承包意向后,付艳春提供了两份承包协议书和一张采矿许可证,以证明对这两个采区拥有合法开采权。此后,付艳春又带他们去了采矿现场,看到明采和洞采在同时进行,侯学军便对付艳春深信不疑,以至在签订协议时发现采矿证稍稍过期也并未深究。“仅超期7天,但上边写着‘以(协议如此)延续到2010年6月22日’,我查了一下证是真的,没太在意。”侯海顺如此解释当时的情形。

  合同签订不久,侯海顺就把开采任务承包给湖北人黄全虎带领的施工队,只在山下按每吨45元支付开采费,然后再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的16%直接给付艳春提取现金。至于开采中出现的问题,如炸药的提供、协调各方面关系,完全由黄全虎与付艳春对接。

  “承包付艳春铁矿的开始,就是噩梦。”侯海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事一直就没顺当过,甚至还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开工没多长时间,付艳春说国庆节期间炸药停供,一直停到2010年元旦,刚生产一个多月,又赶上春节放假。2010年5月,兴隆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我刑事拘留。我当时又气又急,晕倒在地,肋骨骨折,在办案人员看守下住进医院,整整14天粒米未进,后向兴隆县检察院缴纳了45万元保证金,才被取保候审,允许转院北京治疗。”

  据记者了解,当时以涉嫌相同罪名被刑拘的还有付艳春和黄全虎,一个月后两人被取保候审。

  侯海顺表示,在2010年4月就发现付艳春有问题,经向国土部门查询,证实所承包的采区不在采矿证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此时投入过大,承包费、修路费、建选厂等,总投资已超过2000万元,还“寄希望于付艳春能够摆此事,继续干下去呢”。

  2012年初,万般无奈,侯海顺到兴隆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发现付艳春除了采矿证存在欺诈以外,向侯海顺方面提供的一份矿区承包协议书也是伪造的。2012年5月,兴隆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付艳春刑事拘留。

  据了解,公安机关第一次传讯付艳春时他竟不知所为何事,还在说把自己的铁矿承包给了侯海顺,坦言伪造虚假协议是为了增加说服力。

  无任何手续也能搞来炸药

  一位矿山经营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正当渠道购买领取炸药其实手续很繁琐,必须持开采、爆破、安全生产许可等六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还要用专运车辆送到指定地点,使用过程也要严密监控,绝对不允许流出或大量囤积。

  “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付艳春所提供的炸药是从哪里来的?”对这一问题,侯海顺告诉记者,黄全虎负责具体爆破施工,他应该知道的多一些。

  2012年9月5日,法治周末记者在天津蓟县某地见到了黄全虎。

  据黄全虎介绍,采矿区的岩石十分坚硬,没有炸药根本无法开采,爆炸物品由付艳春提供,具体有管状的乳化炸药(制式)、编织袋装的硝铵炸药(自制)以及雷管导火索等。使用比例为制式炸药和自制炸药1:1,爆破每立方岩石大约需要0.5公斤炸药。付艳春安排他的舅舅孙某国和表舅谢某伟住在山上看管派发,但炸药和看管费用全由黄全虎承担。“粗略算了一下,我支付给付艳春的炸材费用达100多万元。”黄全虎说。

  而侯海顺告诉记者,兴隆森林公安机关当时评估的破坏山体量为60万立方米,据这两条信息测算,付艳春提供爆炸物品的总量超过20吨。

  “我一直以为付艳春是通过正当渠道搞来炸材,有几次我的工人还到他家里拉过炸药。”黄全虎说,他曾到全国各地承包矿山开采,像这样无任何手续竟能源源不断搞来炸材的例子还是第一次见到。他在感到很“受伤”的同时,又对付艳春的“能量”啧啧称奇。

  “能否到采矿现场看看,顺便找一些爆炸物品的踪迹?”记者向黄全虎提出这样的想法。

  黄全虎告诉记者,自从2010年5月被刑拘以来,开采便全面停止,他再没有去过矿区,如果没人捡走的话,矿洞里应该能找到剩下的炸材。

  2012年9月5日下午,黄全虎带记者驱车赶往兴隆县挂兰峪镇的山区。

  记者沿途看到,莽莽苍苍的大山中有多处采矿区,地表植被遭大面积破坏,山涧河道堆积着大量的尾矿粉。当地山民告诉记者,一人有证,满山开花,私挖乱采现象比较严重。尾矿是矿老板们派人专门推入河道中的,下雨时被山洪冲走,对下游的著名景区上关湖造成了严重威胁。

  来到一座山峰下,轿车已不能行驶,记者和黄全虎徒步爬行了三四公里,终于来到付艳春对外承包的所谓铁矿区。

  一座山尖被劈开,隐隐约约看到三四个人工开采的洞口。洞子不大,约20平方米。黄全虎刨开一处碎石,拎出一个黑塑料包,揭开层层包装,里面竟是5把闪亮的雷管,数了数,整整100根,随后,又发现9根裸放着的制式炸药及导火索。

  “其他采洞里应该也有遗弃的炸药。”黄全虎指了指稍高处的山洞,但记者实在无力攀爬,就让他把雷管就地掩藏好,便一同下了山。

  翌日上午,记者来到兴隆县公安局,向警方通报了上述情况。

  据侯海顺介绍,他在向公安机关报(诈骗)案时,也反映过付艳春倒卖炸药的事情,但警方侦查了4个月,丝毫未触及这一问题。

  兴隆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许大明听完记者的介绍,高度重视,当即亲自带队上山搜缴爆炸物品,表示“决不姑息迁就,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使涉嫌爆炸物犯罪者逍遥法外”。

  当地警方:“没办法”

  半年过去,记者没有听到当地查处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的下文,却得到付艳春仍未被以涉嫌爆炸物品罪提起公诉,而且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也被检察机关撤诉的消息。

  “他还敢告我们!如果追究贩卖爆炸物品人的刑事责任,侯海顺也跑不了,毕竟他是出资方。”2013年4月11日上午,在兴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晓林的办公室,杨晓林如此追问记者是如何得到付艳春案撤诉消息的。当记者说明是接到受害人反映时,他表示:“采矿证当时已过期,他审查不严,受骗了自己也有过错。”

  杨晓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检察机关认为付艳春涉嫌合同诈骗定性没有问题,只是诈骗钱财的数额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绝对没有对付艳春免于刑事处分和放人的意思。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谢福民表示,撤诉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将案件再梳理一遍,看看有无涉嫌其他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  谈到诈骗案背后涉及的爆炸物品犯罪,杨晓林说公安机关花费了很大精力,抓获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检察院退卷了。

  谢福民对记者说:“现场你也去过,那么硬的岩石,把山头都一劈为二,他们说没使用炸药,完全是用挖掘机挖的,谁信呀?”

  记者在兴隆县公安局联系上副县长兼公安局长许大明,许大明表示在出差途中,请主管的副局长马建利接待记者,马建利又安排刑侦大队长刘晓彬接受采访。

  据刘晓彬介绍,现场提取的雷管上,编号被全部磨掉,民警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两根。经过查对,系由兴隆县一家旅游公司流出。这家旅游公司当年为了开发溶洞,通过合法手续领取了很多炸材。这起爆炸物品案共涉及两人,一个是旅游公司的,姓陶,一个是中间人,姓李。

  “姓李的中间人死活不承认,已经被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两次都被退回,我们又第三次报上去了。”刘晓彬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起案件,检察院只能退卷两次,第三次就不能退回,要么公诉到法院,要么不起诉放人。”

  记者问到陶姓嫌疑人贩卖炸药的具体数量,刘晓彬答复说:“很多,他自己也记不清了,就是很多,数量巨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也是这么写的。”

  记者:“爆炸物品案中为什么没涉及到付艳春等人呢?”

  刘晓彬:“我们进行了讯问,他说与他无关。”

  记者:“合同中明明写着炸材由付艳春提供,他是签了字的,采矿的现场摆在那里,可以评估出炸药的用量,现场又提取了炸药,怎么能说与他无关呢?”

  刘晓彬:“那没办法,他不承认,我们又不能刑讯逼供。”

  公安部:对涉爆案件“五不放过”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全国涉爆案件、事故呈逐年下降的同时,部分地区爆炸犯罪案件和爆炸事故仍时有发生,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远的不说,仅在河北省范围内近年来就曾发生多起涉爆大案。

  2001年3月6日,江苏宿迁人靳如超在石家庄制造了震惊中外的连环爆炸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其所使用的爆炸物品正是矿用炸药。事后,向其提供炸药的有3人被判处死刑(其中一人死缓)。

  距石家庄100多公里的保定市南市区,在2012年10月6日也发生特大爆炸案件,一制造雷管的黑作坊因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共造成8人遇难,数十人受伤。

  而就在兴隆县八卦岭,也发生过恶性爆炸事件,造成1人死亡,23人受伤,“升起巨大的蘑菇云,地面炸出深坑”。目击者如此描述。

  正因如此,去年6月,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整合关闭矿点工作力度。一些被关闭的小煤矿为逃避有关部门监管,伺机继续从事非法生产,将剩余爆炸物品转移藏匿,拒不上交,有的甚至藏到家中,造成一些地方特别是整合关闭矿点工作力度较大的地方,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问题突出。

  因此,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整治危险物品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严密防范重大涉爆案件和事故。要切实做到“五不放过”:涉案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专项行动期间凡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要从重追究责任。对收受贿赂、放纵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山东警察学院治安系安全防范教研室主任史兴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颇有研究,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及其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当前公安机关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欠缺,一些管理漏洞所引发的涉爆案件、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因此,寻找问题的源头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是目前进一步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据了解,涉爆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炸药1000克或雷管30枚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炸药达到5000克、雷管150枚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新疆暴力事件15名民警及工作人员死亡
  • 体育欧冠半决赛-拜仁主场4-0血洗巴萨 视频
  • 娱乐红十字会拟下月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
  • 财经亏损央企高管薪酬不降反升 被批未市场化
  • 科技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保障7日内退货
  • 博客柴静:北大卖猪肉男复杂人生 地震专题
  • 读书参谋精英铁骨军旅情:军事忠诚
  • 教育北大卖猪肉毕业生称自卑 不让女儿学文科
  • 育儿小S还要生第四胎(图) 男婴家中游泳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