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震区需还房贷:汶川曾实施特殊政策

2013年04月25日18:28  新浪公益
杨在明律师杨在明律师

  四川雅安7.0级地震损毁大量房屋,网友疑惑“如果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月供?”杨在明律师[微博]今日下午4点半对话新浪网友,做出解释:房屋灭失后,用益物权转化为债权,还是需要还债的。但2008年汶川地震后曾对重灾省市实施特殊政策。

  杨在明称:“在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曾下发通知,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这些特殊政策包括:特事特办,确保抗震救灾捐款、汇款通道顺畅运行;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等多项措施。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在一次会议中明确提出,灾区要紧急布设金融网点,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以下为访谈实录

  新浪网友:楼房盖起来是不是要达到抗8级地震,那么7级房子就倒塌了,该谁负责?

  杨在明: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和建筑商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网友:买房的时候不是说产权七十年吗?房子就这样没了,银行要我们继续供,那我们是不是找开发商要房子呢?这似乎一个道理

  杨在明:交房、验收合格后,如果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即脱离出这个关系,即就不能再找开发商承担损失。

  新浪网友:地震后导致房屋被毁,对于未入住的期房怎么处理?购房者已经缴纳的首付款怎么处理?莫非继续供一堆废墟?

  杨在明:个涉及到不可抗力导致的开发商违约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有法院裁定。

  新浪网友:房子在地震中灭失后,再购买房子,算二套房吗?

  杨在明:从法律的应然层面讲,不算是二套房。

  新浪网友:杨律师,如果买房借贷人死了,剩下的贷款怎么还?

  杨在明:如果借款人不在了,需要有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支付的,超出部分,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做呆账处理。

  新浪网友:如果停止还贷又会怎样能?反正房产证在银行,而且事先约定,如不按时还贷款,银行将收回房屋,那就让他们收去吧!

  杨在明:房屋灭失后,用益物权转化为债权,从现有法律层面,还是需要还债的。但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通知,对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

  新浪网友:国外有相同案例么?明显是政府想把损失转嫁给人民。再说中国房子那种豆腐渣工程,政府为什么还好意思要这样做。

  杨在明: 国外注重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下的损失;另国外的民间救助组织也比较成熟了,在救助受灾地区及灾后重建问题担当者重要角色。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国对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期待政府的好政策。

  新浪网友: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就是说若认定无能力偿还就不用还了?

  杨在明: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按照呆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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