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务总局近日明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提出明确要求。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税务总局还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针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税务总局要求,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原标题:税务总局:因地震灾害可申请延期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