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成都5月10日电 记者杨傲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吴高亮、吴高惠诉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高亮上诉请求法院对确认权属纠纷和行政纠纷一并审理。而通济镇政府却表示,权属和行政争议不能一并审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经过庭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吴高亮据此请求法院对乌木所有权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吴高惠上诉称,案涉乌木在其承包地内发掘,而一审裁定认定不是在其承包地内发掘不当。
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答辩称,镇政府并未对有关民事问题作出过裁决,故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一并审理的条件。两位上诉人都曾于2011年及2012年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并且从未对承包地的位置及面积等提出异议。
庭审着重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个焦点进行了审理:一是本案所涉乌木的发现、发掘地点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二是本案是否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吴高亮所称的乌木所有权纠纷这一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今年2月,成都中院作出裁定:由于吴高亮已经上诉,该案二审结果与法院审理吴高亮其余三项诉讼请求有关,且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原标题:四川彭州“乌木案”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