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发文推行带薪年休假 未休者可获三倍工资

2013年05月14日11:25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5月14日电(记者李一博) 西安市政府常务会13日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强力推行”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权益。

  《意见》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意见》要求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西安强力推行带薪年休假)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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