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回应政法书记女儿升副处:其父全程回避

2013年05月22日15:59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5月22日电(记者蒋芳、刘兆权)近日微博爆料江苏扬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女儿袁某“火箭升迁”,质疑其“毕业三年升副处”。为何旨在让选人用人在阳光下进行的公开选拔,结果仍会招来质疑?到底是“破格”还是“出格”?相关回避制度怎样执行才能将公平落到实处?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扬州市委组织部22日接受“新华视点”记者专访表示,袁某此次任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官员子女报名公选,正当权利还是不正当竞争?

  5月17日,微博曝出:“袁某,1983年10月出生,2009年8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升副处,其父为扬州市委常委,曾任宣传部长,现为政法委书记。”该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热议。多数网民表示质疑,但也不乏一些“挺袁”声音。

  网友“韩宝儒律师”:这全是靠关系,坐火箭上去的。

  网友“Hbcpa”:袁某是南大的博士生毕业,按国家规定,博士毕业满一年就正科待遇,三年副处也正常,再说她是竞争考试上去的。

  记者调查获悉,2012年9月,中共扬州市委面向全市公开选拔19个职位2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其中团市委副书记职位2名)。10月,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了2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其中,袁某被确定为团市委副书记职位拟任人选。

  不同于此前多起火箭升迁采取委任制选拔,扬州团市委副书记走的是一条公开选拔的道路。

  扬州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干部处副处长郎克光表示,组织部从袁某报名开始,就意识到了袁父职务身份的问题。但经过研究认为,袁某的条件符合公选报名资格,不能仅仅因为是干部子女,从一开始就剥夺她的资格。“她有参与这样公开选拔的权利,应该允许她同等竞争。”

  扬州市委组织部介绍,在发现袁某报名后,就立刻向市委作了汇报,并启动了回避制度。从报名到常委会票决,袁某父亲全程回避。不仅如此,这次公开选拔,从笔试和面试均由独立专业机构命题,并和其他职位的考试同步举行。

  快速升迁,合规任职还是“照顾”有加?

  针对质疑较多的履历表过于模糊的问题,扬州市委组织部向记者提供了袁某的职务变动时间表:

  袁某,女,1983年10月出生。

  2000年9月,考入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科学专业。2004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专业硕博连读。2008年12月入党。

  2009年被省委组织部选拔为江苏省选调生。博士毕业后,分配至扬州市维扬区工作。

  2009年8月任维扬区西湖镇镇长助理;

  2010年6月任维扬区团委副书记(其中:2010年8月定级为主任科员);

  2011年2月任维扬区团委书记;

  2012年2月维扬区与邗江区合并后,任邗江区城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兼物流集聚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12年10月任邗江区城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物流集聚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共青团扬州市委副书记;

  2013年2月任共青团扬州市委副书记。

  履历显示,袁某完成这2次升迁的时间,即使以最宽泛的算法,从毕业到正科级用了12个月,从正科到副处用了26个月。

  2012年扬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简章》规定:报考团市委副书记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及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任职资格要求,担任正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正职满1年(2011年9月底前任职)或担任副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副职满3年(2009年9月底前任职)”。

  组织部门表示,对照该《简章》要求,袁某具备了报名资格。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担任正科级职务或市属企业中层正职由3年变成满1年,扬州市的公选副处级干部《简章》显然属于破格规定。”一位长期从事干部公选工作的组工干部说,越是破格越要谨慎,越要充分考察。不能让少数地方或单位以所谓的结构性需求而随意“破格”。

  针对网民质疑袁某升迁速度过快是受到“照顾”,组织部门表示,由于袁某是博士学位,根据有关规定,任职起点比较高。而从2009年8月参加工作,到她参加团市委副书记公开选拔之前,尽管职务变动较多,但实际职级晋升的次数仅为2次。

  任职回避:刚性约束还是走过场?

  有网友认为,从袁某本人的素质与能力来讲,她的确具备了参与公开选拔的资格,有网友说,如果不是袁父的身份问题,这个任职不会引起太大关注和争议。

  袁某从选调生到参加公开选拔,两次都涉及到了“回避”。《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选调生一般不安排在本人家庭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作锻炼。”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有关专家认为,回避制度相对笼统和原则化,如“选调生工作办法”中提及的“地区回避”,“地区”范围如何界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的“任职回避”,“同一机关”如何认定?正是由于“显规则”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便有了“潜规则”的空间,也就难免引发公众猜想和质疑。如何既规避腐败,又彰显公平,相关制度设计上亟待进一步科学和细化。

(原标题:"破格"还是"出格"?——扬州团市委副书记"火箭"升迁追问)

(编辑:SN034)
分享到: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驻朝鲜使馆确认朝鲜释放中国船员
  • 体育3红牌+点球 9人国安1-3亚冠出局 视频
  • 娱乐多方梳理陈坤与赵薇关系破裂传闻(图)
  • 财经铁路总公司几乎承袭原铁道部所有职能
  • 科技深圳勒令的哥删除手机打车软件
  • 博客芮成钢:当名人是种遭遇 恐怖龙卷风(图)
  • 读书野性女匪绝境抗日:独立团(全本)
  • 教育少年留洋热潮:家长嫌孩子在国内太累
  • 育儿儿童性侵案超4成受害者为留守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