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宝鸡讯(记者 赵国强) 5月17日,本报报道了“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莹因驾驶本单位公务车辆,上班期间到游泳馆游泳,被渭滨区纪委停职调查”一事后,引发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宝鸡市渭滨区纪委获悉,经区纪委研究、区委批准,给予王莹党内警告处分。
4月11日,宝鸡市纪委接群众举报,渭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莹上班时间,开公车前往游泳馆游泳。市纪委立即责成渭滨区纪委调查处理,区纪委随即展开调查,将王莹抓了个现行。经调查,并经区纪委研究、区委批准,王莹的上述行为属公车私用和工作期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给予王莹党内警告处分;将王莹违纪问题通报全区;由区检察院党组就王莹违规使用车辆问题向区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涉案车辆陕C-J0102进行封存。
(原标题:开公车游泳 副检察长被党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