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续:2名嫌犯涉强奸罪被公诉

2013年05月25日08:21  中国广播网
陈姓校长开房视频截屏 陈姓校长开房视频截屏

  中广网万宁5月25日消息(记者许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周,一条新闻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即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发生的一起当地小学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的事件。5月15日,万宁市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10天过去,到昨天(24日)晚间,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

  记者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陈在鹏、冯小松涉嫌犯罪案件,万宁市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以涉嫌犯强奸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这个案件由于性质和影响极端恶劣,近期引起了广泛关注。

  检察机关是以强奸罪对两名嫌疑人提起了公诉,但在此之前,两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准逮捕的。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昨晚,新闻纵横值班编辑杨钧天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

  洪道德:按照法律的规定,猥亵罪从犯罪过程来讲,应该不涉及到被害人的性权利问题,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构成的侵犯,这属于猥亵罪。按照法律规定,猥亵罪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来讲应该说属于轻罪。强奸罪法律规定就是一个重罪,一般的强奸罪是从3年以上有期徒刑往上考虑,最高可以达到死刑。尤其是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是以强奸罪论处,而且还要从重处罚,这个从重处罚指的是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按照法律规定,是从10年有期徒刑开始考虑,最高到死刑。

  为什么检察机关在批捕的时候依据的是一个较轻的罪名?原因是什么?洪道德教授也从专业的角度做了解释。

  洪道德:从拘留到逮捕,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期限,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能手中的证据还无法完全证实这两个犯罪嫌疑人有强奸犯罪,但是手中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犯有猥亵儿童罪,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当时就以猥亵罪逮捕这两个犯罪嫌疑人,应该说符合当时案件的实际情况。

  这个案件从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到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个期间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进一步的搜集证据,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在收集新的证据以后就全案的证据来看,这两个犯罪嫌疑人很明显已经构成了强奸犯罪,因此人民检察院就决定以涉嫌强奸罪对这两个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我认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案件侦办过程。

  昨天还有消息说,受害女生的家长已经委托律师对两名嫌疑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新闻纵横值班编辑再次联系到了受害女生的代理人陈武权。他证实已经有家长和他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目前没有明确诉讼请求和索赔数额。陈武权相信受害女生肯定会获得赔偿,但此次事件中,受害女孩遭受的精神伤害远远大于肉体伤害,因此如何在精神这方面进行补偿,目前面临着法律的盲区。

  陈武权:这个案子跟家长协商了一些,具体来算真的算不出什么钱,目前按照中国的法律来算,赔不了几个钱,根据中国的刑法,刑事附带民事是不能提精神损失赔偿的,这是很大的一个缺陷。

 

(原标题:"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续:2名嫌犯涉强奸罪被公诉)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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