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长春杀婴案 自首情节或是凶手上诉理由

2013年05月28日17:2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28日电(记者 李婧)一个婴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自首为何没有免死?昨天,长春杀婴案的判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部分网友的不解。今年三月,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后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昨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赔偿金)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自首为何仍判死刑?5万和1.7万是如何确定的?本网记者联系了多名律师,解读此案的判决结果。

  自首为何没有免死?

  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生介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条上写的‘可以’,就是说,即使有自首情节,法院也不一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减轻,要看其罪行。不从轻,也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张律师分析,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而且对判决已经提出上诉,“自首情节”很有可能是其上诉的主要理由。

  1.7万赔偿金如何确定的?

  北京律师胡益华告诉记者,根据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其中,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此案中,被害人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说没有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其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应该包括丧葬费和因此事件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根据司法解释,赔偿范围中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大家感觉这个赔偿金少。”胡律师认为,判决排除了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抚慰金,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北京知名律师钱列阳介绍,法院判决民事赔偿的数额是根据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发票等证据,如果受害人家属无法提供消费单据,就无法获得赔偿。“当然,家属也可以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还有其他损失另行起诉,但是法院很有可能不予支持。”

  此外,张燕生律师还介绍,民事赔偿是被害人家属进行起诉,法院判决的数额与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也有关系。“此案被告人已经判决死刑,家属的赔偿金只能从其财产中支付,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家属就得不到赔偿,这是一个很无奈的现状。”

  5万罚金如何计算?

  张燕生律师介绍,盗窃罪的罚金是根据案情和盗窃数额综合考虑,由审判长裁量数额,也就是说罚金的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赔偿金和罚金,应该先支付赔偿金。”

(原标题:律师解读长春杀婴案 凶手自首为何没有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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