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黑熊被杀案3名被告获刑并罚款

2013年05月30日17:27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5月30日电(记者周长庆、张建)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5月28日,吉林省白河林区法院对“长白山黑熊被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徐某伙同卢某(在逃)、苏某进入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下森林”西侧,使用由卢某自制的炸子,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四只。2012年5月,被告人徐某、卢某(在逃)二人使用炸子、猎枪,在保护区“地下森林”附近杀害棕熊四只,其中一只系被炸子炸伤后,使用猎枪射杀。卢某将取下的16只熊掌及一枚熊胆通过被告人张某运至吉林省蛟河市,张某以每市斤1200元出售给被告人李某8只熊掌。被告人徐某将两枚熊胆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于某,于某又将熊胆以2.3万元出售给被告人金某。2012年1月,被告人徐某与赵某分别携带自制套管枪和自制步枪,伙同白某、冯某在吉林省和龙林业局红旗河林场使用枪射杀和用套子套的方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1只、野猪8只、狍子4只。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白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在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杀害马鹿的犯罪事实,并揭发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苏某、卢某(在逃)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赵某、白某、冯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一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于某、金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客货车一辆予以没收,赃款7.1万元予以收缴。

(原标题:“长白山黑熊被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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