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劫杀出租车司机真凶一审获死缓 其妻晕厥

2013年05月31日16:23  东方早报
昨日庭审结束后,朱又平接受采访。早报记者 葛熔金 张刘涛 图 昨日庭审结束后,朱又平接受采访。早报记者 葛熔金 张刘涛 图

  1995年3月20日,杭州萧山农垦一场发生出租车劫杀案,司机徐彩华遇害,财物被抢;8月12日,萧山坎山镇发生出租车劫杀案,司机陈金江遇害,财物被抢;10月5日,田孝平在萧山欢潭乡岳驻村公路上持刀抢劫农用货车,被当场抓获。1997年底之前,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等人分别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2012年,杭州警方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新线索。今年1月4日,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1月11日,田伟冬刑满释放;2月到4月间,其余4人先后获假释。

  案情回放

  早报记者 张刘涛 发自嘉兴

  昨天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995年杭州萧山劫杀“的姐”案“真凶”——被控劫杀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被告人项生源作出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彩华亲属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判决宣读后,项生源的妻子一度晕厥。代理律师童斌告诉早报记者,待家属情绪稳定后会商讨是否上诉,“该判决量刑过重,不排除上诉可能。”

  昨天,多年前因包括徐彩华案在内的2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1起盗窃案而获刑的朱又平、陈建阳、田孝平、王建平、田伟冬也赶到嘉兴市中院旁听了宣判。1997年,上述除王建平以外4人曾因徐彩华案获刑。

  “证据来源不明”未被采纳

  嘉兴市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11时许,项生源在杭州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浙江01-G3705”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2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行驶至萧山区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机耕路时,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石块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项生源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离开时取走徐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等。

  法院认为,项生源有意准备石块,采用石块砸头面部、捂嘴、掐颈等足以致命的手段,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代为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被告人项生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在此前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曾指出检方指控故意杀人的指纹证据来源不明、现场勘查笔录违法制作、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瑕疵等疑点,并以此提出辩护意见(详见早报5月23日A20版)。昨日的宣判中,法庭对此并未采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现场勘查出勤登记簿、现场手印记录袋、“3·20”案协查通报、公安机关排查材料、参加现场勘查人员证言,以及关于指纹提取、保管、检验等环节的情况说明等,清晰证明了指纹的来源。1995年侦查机关制作的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等,均有当年现场照片佐证;原本存在瑕疵的证据,侦查机关也就本案进行了补强,可作为证据使用。

  宣判后,项生源的代理律师童斌告诉早报记者,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他对法院不予采纳所有辩护意见无法接受,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另外,童斌指出,据浙江省高院此前对陈建阳等人的再审决定,该案只是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决定书明确表示“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据此,他认为,本案的宣判或存程序失当,“按法理,对同一犯罪事实不可能同时做出两种不同的法律认定,在前案未决的情况下便判决本案,我个人认为不合适。”

  或影响其他两起案件

  根据当年陈建阳、田伟冬等抢劫盗窃案的判决材料,5人被分别认定参与并实施了1995年萧山两起出租车劫杀案、一起盗窃案。其中,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被认定为参与实施了劫杀徐彩华案;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被认定为参与并实施同年8月12日的劫杀陈金江案。另一起盗窃案由陈建阳、田伟冬参与实施。此次“真凶”浮现的是劫杀徐彩华案。

  对原案涉及的另一起劫杀案及盗窃案情况,据一名浙江政法领域知情人士透露,“徐彩华案”疑似真凶被锁定后,警方曾对同案两起案件进行内部复查,除盗窃罪认定无异议,“8·12劫杀陈金江案”当年许多证据已无法核实、无法再次取证。

  “由于很多可能需要补充的现场证据已无从核实,现在警方内部对这5个人当年是否参与、有几人参与了陈金江案有不同观点;本案最后会复审到何种阶段,高院内部也认识不同”, 该人士告诉早报记者,“不过,司法机关当年办理该案时的确存在问题,可能涉及警方非法获取口供等证据、检方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法院默认非法证据并认定有效等。”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原判决内容多案相加,对再审最终结果的可能性,早报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律师表示,不排除浙江省高院在该案再审中再次认定可以被确证的犯罪事实,但并不影响当事人因徐彩华案不当判决而申请国家赔偿,“现有证据、判决已足以证明徐彩华案不是这5人实施的,所以原判决存在问题,如果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损,当事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不管当年原判决涉及几项罪名和犯罪事实,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确定为认定有误并造成当事人损害,就能以此申请国家赔偿。打个比方,原案中出现的盗窃案、抢劫未遂案,根据当年法律规定,盗窃罪、抢劫未遂至多被判3年左右有期徒刑,但当事人因此入狱近17年——对多入狱的刑期理应得到赔偿。”

  对法院在原判决未撤销的情况下便对项生源做出一审判决,吴建胜认为,从基本法理原则、普通人基本认知出发,不应出现“同一犯罪事实两个不同判决”,但鉴于项生源案与原案的密切关联性,法院的务实操作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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