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艾滋病患者须将病情告知配偶

2013年06月01日00:17  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5月31日电(李婧) 记者31日从广西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1日广西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称广西将实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名制,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着的告知制度。

  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

  对艾滋病的检测和检测,条例更为具体和细化。

  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贫困艾滋病人可获免费抗病毒药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疫情严重的乡镇可以设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学随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下列关怀、救助措施:为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等。

  拒对易感人群检测将处万元罚款

  违反此条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违反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拒绝配合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艾滋病检测和干预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完)

(原标题:广西实行艾滋检测确证实名制 患者须将病情告知配偶)

(编辑:SN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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