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称对非婚生子征社会抚养费有上位法依据

2013年06月04日06:59  法制日报

  □追踪反馈

  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李维能

  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着实“火”了一把。

  作为新增内容,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等这两种情形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视点版6月3日曾作报道)。

  武汉市为何将未婚生育纳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调整范畴?立法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负责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汉市政府法制办。

  采访之初,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婉拒对此事进行回应。在记者争取之下,该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处长章炜接受了采访。

  章炜说,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该委员会独出心裁搞出来的,相关规定都有上位法依据。

  章炜还表示,对征求意见稿中引起社会争议的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他们将进行修改。

  而对法规通过后相关规定如何落实的问题,章炜表示不愿多说。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稿公布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误读。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征求意见稿中写的不是“未婚妈妈”而是“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说成是“未婚妈妈”有偏差。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来看,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条款的初衷是想加强对未婚生育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这两种空白情况的管理,但到底该不该管、应该怎么管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依据之一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的条例2002年出台,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条例明确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2012年有关部门就已开始对此进行立法调研,今年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已经多次修改,与最初稿件也已有很大不同。

  这位负责人表示,现在征求意见稿只是立法程序中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欢迎社会公众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建议,将依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本报武汉6月3日电

(原标题:官方回应:相关规定有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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