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厦门6月10日电(记者胡苏 项开来) 厦门市政府新闻办10日下午发布:在公安部、省公安厅专家组的牵头参与下,经过公安机关不分昼夜连续奋战,综合人证、物证、技术鉴定等各方面调查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水总于6月7日在闽DY7396公交车上实施了放火案。
首先,现有证据表明,陈水总携带汽油上了闽DY7396公交车。经市公安局集中全市刑事技术力量,对现场开展细致勘查,确认现场助燃剂为汽油,并在起火点提取到折叠式手拉车残留金属架、编织袋残片等相关物品。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经走访调查和侦查工作确认,6月5日16时许,陈水总在厦门某售油点购买了汽油;6月7日16时左右,陈水总拉着一个载有编织袋的手拉车离家,之后上了闽DY7396公交车。侦查员在搜查陈水总住家时,提取到残留汽油的铁桶。
其次,有多名同车幸存者指认,陈水总在闽DY7396公交车行驶BRT快1B线进岛方向至金山站与蔡塘站之间时纵火,致使整部车引起猛烈燃烧。
第三,经笔迹鉴定,陈水总6月7日致妻、女的两封绝笔书系陈水总本人所写。
第四,经DNA技术鉴定比对,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水总在“6·7”公交车放火案中被当场烧死。
(原标题:厦门警方公布“6·7”公交车放火案陈水总犯罪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