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启大桥事故肇事司机判4年

2013年06月25日07:3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赵 磊

  去年10月15日,刚拿驾照不满3个月、仅18周岁的司机毛某,驾车行驶在沪陕高速时,因揉眼睛、扶眼镜,导致车辆失控,造成8名女养护工5人身亡、3人受伤。昨天下午,崇明县法院对这起“崇启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毛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于该判决结果,死者家属认为判决有些轻,毛某父母则认为判决有些重,并决定上诉。

  因有自首情节获轻判

  昨天下午1点10分许,死者家属提前来到旁听席,一言不发。此时,肇事司机毛某的父亲毛辉与其他家属也赶到法庭门口。下午1点50分,法院开庭宣判,被带上法庭的毛某从判决宣判开始起,一直低着头,气息沉重,身体轻轻晃了几下,看得出有些紧张,当法官读到认定其为自首时,他的眉头突然皱了一下,接着舒展开,轻轻长吐一口气。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录像等资料,可以证实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养护工在事故地段进行养护作业时,放置了锥形筒,属于设置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放,但没有按规定设置。

  法院还认为,客观环境不存在影响毛某正常驾车情况,他在行驶中的不当动作与伤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他的违章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鉴于毛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抢救伤员,系初犯、在校生,园林公司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毛某的家属也作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相应减小了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酌情从轻,对毛某作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宣判结束后,毛某立即被带离法庭,从开庭到宣判,毛某一直没回头望一眼旁听席上的父母。

  谅解书未作为案件证据

  “我们有些失望……”法庭外,63岁死者胡正球的女儿陆燕和55岁死者汤建英的女儿张菊等死者家属十分悲伤。4年的刑期,在他们看来,并未起到惩戒肇事司机,告慰死者的效果。毛辉对判决也不满意:“重了,重了……”担任毛某辩护人的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永嘉说,作为此次养护施工的组织召集人,负责指挥施工的姜某,应该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我在会见毛某时,他就和我表示,假如刑期在3年以上,就会提出上诉。”施永嘉说,毛某的父母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愿。

  而针对此前辩护人曾出具的谅解书,在判决书内并未体现。对此,该案审判长曹忠萍告诉记者,死者家属都对谅解书提出了反悔。而且,律师取得谅解书前,未征得法院同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谅解书不作为案件证据,更不作为量刑的依据。

  (原标题:崇启大桥事故肇事司机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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