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建墓园 被10名村民告上法庭

2013年06月27日04:39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谭林实习生谭曦 省民政厅近日被陆丰市10位村民告到广州市中院。村民称,一座征地面积达1050亩的经营性墓园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生活,省民政厅行政许可违法,要求法院判令其撤销颁《公墓经营许可证》,责令墓区停止经营,拆除并迁移已建坟墓。省民政厅代理律师则称,省民政厅当年批复墓区开业行为合法。前日,该案经短暂开庭后进入休庭合议阶段。

  这10位村民来自陆丰市南塘镇梧厝村。2002年5月22日,陆丰市民政局与梧厝村委会签订了《殡仪馆、公墓园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征地面积约70公顷(折合1050亩),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元,青苗附着物另作补偿。在获得省民政厅、陆丰市政府批准许可后,陆丰市规划局、国土局、水利电力局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1月,陆丰市永久墓园金盆山分墓区开业,至今存在已有10年时间。

  村民:征地未经同意 未见补偿款

  在昨日的法庭上,10名村民代表诉称,陆丰市民政局当时与梧厝村原村支书施某签订用地协议,并未经集体讨论和全体村民的同意,村民没有看到任何公告,未收到任何听证通知,也没收到任何补偿款。直到墓园开业3年后的2006年6月1日,陆丰市民政局才向梧厝村村委会支付了45万元征地款。

  村民代表称,墓园将六个自然村通往外界的唯一村道划入墓山,村道被密密麻麻的墓穴“夹”住,村民过往都心惊肉跳的。“尤其是小孩子,上学放学都要经过这片墓区,到了晚上,孩子们都不敢单独回家。”村民汤先生说。而且墓区建设临近水库,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为此村民多番上访,但一直未获满意解决。

  省民政厅:批复墓区开业行为合法

  省民政厅代理律师昨日答辩称,省民政厅向陆丰市永久墓园金盆山分墓区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其当年批复墓区开业的行为也合法,且省民政厅履行了监管职责,没有行政不作为。同时,经营性公墓的行政审批权已于2013年下放至地级市以上民政部门,省民政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省民政厅的代理律师还当庭提出,这10位村民并非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具备向省民政厅发起此次诉讼的主体资格。省民政厅作出行政许可的行为在2003年已发生,村民10年之后才提起诉讼,早已过3个月诉讼时效。

  对此村民的代理律师认为,省民政厅的行政许可行为直接影响到这些村民的切身利益,系利害关系人,他们完全有诉讼主体资格。另外省民政厅对陆丰市金盆山分墓区的颁证、年检是一个持续行为,且村民们获知省民政厅该许可行为的时间不长,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基于双方在上述方面的分歧,法官昨日宣布暂时休庭。目前此案已进入程序性审查合议阶段。

  纪委调查

  要求深查征地补偿款去向不明等问题

  汕尾市纪委督查组去年11月出具了一份对该墓区的调查报告。报告称,2006年6月1日,陆丰市民政局向南塘镇政府交纳征用金盆山公墓园300亩土地的征地款45万元,这是陆丰市民政局唯一向梧厝村支付的征地补偿费。2002年11月金盆山公墓园第一次向陆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约6.8公顷土地的用地手续,并将其分割为七宗土地,办理了七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12月金盆山公墓园第二次向陆丰市国土局申请办理11.604公顷土地的用地手续,并办理了两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在上报用地手续时必须按照最低保护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每平方米19.5元),为此,陆丰市民政局在申请办理这宗土地的用地手续时向陆丰市国土局提交了梧厝村委会出具的征地赔偿款已全额付清的证明,但该笔款项226.278万元梧厝村委会实际并无收取。

  汕尾市纪委督察组的督查建议,由陆丰市纪委对金盆山殡仪馆公墓园建设用地部分征用土地补偿款去向不明等问题进行深查,市纪委督查组继续跟踪督办。

  昨天,陆丰市委有关人士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今年春节前后,陆丰市纪委开始对梧厝村委会原村支书施某立案侦查,并停止了其村支书职务,今年4月,有关部门已将施某抓获归案。

  汕尾纪委督导组报告提出6点疑问:

  2003年1月金盆山殡仪馆公墓园开业,说明2003年1月墓园已征用梧厝村土地,但到2006年6月1日,陆丰市民政局才向梧厝村支付征地款45万元,是什么原因?

  2006年6月1日,陆丰市民政局才向梧厝村支付唯一的征地补偿款45万元,但2002年11月陆丰市国土局已给陆丰市民政局办理6.8公顷土地的用地手续,未交征地补偿款能否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规定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为每平方米19.5元。按此计算,300亩土地的最低征地补偿标准约为390万元,但就在该标准实行前的一个月(2006年6月1日),陆丰市民政局按照2002年与梧厝村签订的协议的标准每亩1500元支付了300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45万元,前后相差300多万元,是否存在人为的规避《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情况?

  2002年11月金盆山公墓园办理土地的用地手续时,将整幅6.8公顷土地分割为七宗土地,办理了七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规避土地使用审批权限?

  2008年12月金盆山公墓园办理11.604公顷土地的用地手续时,陆丰市国土局能否仅凭梧厝村委会提供的证明作为确认征地补偿款已付清的依据?

  2008年12月办理用地手续时应付给梧厝村委会的征地补偿款226.278万元,陆丰市民政局是否已支付,如已支付为什么梧厝村委会未收到,如未支付为什么梧厝村委会会出具已付清的证明?

(原标题:批准建墓园 省民政厅被村民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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