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一审被判13年 没收个人财产30万

2013年06月28日13:03  新华网

  雷政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新华网重庆6月28日电(记者朱薇)6月2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后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以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次年2月,雷政富被肖烨等人以不雅视频相要挟,肖烨以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在明知被设局敲诈情况下,为防止不雅视频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帮忙“借款”300万元给肖烨。在“借款”到期且肖烨不予归还时,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某表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为避免事情败露,雷政富与肖烨共谋,以还款为名,由肖烨公司转账100万元给明某公司。

  此外,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公司争取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给予的美金1万元和手表一块。之后,雷政富将手表上交给北碚区委办公室。雷政富还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某医院骨科主任范某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之后范某通过雷政富的妻子转送感谢费10万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后予以收受。

  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烨30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款的问题,是庭审时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退还100万元属掩饰犯罪而被动退还,不影响其受贿构成。庭审时的另一焦点是证人范某、聂某出庭作证证言的真实性问题。法院认为,二人在还款时使用的交通工具、还款的具体位置等重要情节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根据雷政富此前的供述及其他证言,能够证明该10万元未予退还。

  法院认为,雷政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16万余元,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雷政富表示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原标题:雷政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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