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者:曾成杰案再次暴露司法制度缺陷

2013年07月15日02:43  大河网-河南商报

  易延友(法学教授)

  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执行死刑,但是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昨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16版)

  12日,曾成杰的女儿打来电话,说爸爸已经执行死刑,我当时愕然。曾成杰的女儿问我执行死刑前不需要通知家属吗?我说现行法没规定;又问不需要通知律师吗?我说现行法也没有规定。这既是曾成杰的女儿困惑和悲痛的地方,也是公众困惑和不解的根源。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二是执行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并允许会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只规定了死刑核准、不核准的结果应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却没有规定应当通知律师及其家属。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的规定。

  这一做法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颁布就这样了,至于司法实践习惯的养成应当更早。长期以来,大部分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家属都是在被告人执行死刑之后才知道。有时候,律师通过内部渠道打听到消息才能提前告知被告人家属,有时候,家属则自己通过内部渠道打听,然后鄙视律师的无能。从法理上看,死刑复核结果必须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却不必通知被告人家属及其律师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控辩双方平等对待的公平原则。

  关于第二个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但是这一条并没有说应当在交付执行以前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因此,只要罪犯提出要求,法院就不能自由裁量,不准会见。但是,对于罪犯而言,即便提出会见请求,法院如果不转告,目前也无法监督。

  执行死刑现场虽有检察官监督,但检察官不可能为了等待家属而推迟死刑执行。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核准死刑应当通知家人和律师,所以被告人家人往往不知道死刑已被核准,除非通过内部渠道事先得知,否则更是无法提出会见申请。

  但是,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而言、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从善良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以及辩护律师呢?我认为完全应当。曾成杰案让我们司法制度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

(原标题:死刑复核不该把家属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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