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公布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案结论

2013年07月21日07:40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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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0日讯(记者 唐善理 通讯员 何顺)“祁阳11岁幼女遭强奸产子”,近日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对于受害者家人提出的在此案侦破过程中,当地公安民警有受贿嫌疑的说法,祁阳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第三方调查。7月19日作出结论,案件侦办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没有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今年初,祁阳县枚溪镇受害幼女李某被发现怀孕后,当地警方展开周密调查。经DNA鉴定确认,74岁的单身老人唐某为此案元凶。但受害幼女的父母认为,女孩就读学校的3名教师也参与了强奸,当地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有受贿嫌疑。

  为查清问题、还原真相,祁阳县启动了第三方调查,由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案件调查过程。经调查核实,在受害人李某指控3名教师也参与了强奸一事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赶往梅溪镇,对李某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侦查,依法传唤、询问了相关老师并采集血样,陪同李某指认案发现场,安排李某对梅溪镇中心小学相关男教师照片进行刑事辨认,并在梅溪镇中心小学教师中开展了普遍性走访调查等工作。经大量调查取证,无证据证实3名教师有犯罪事实。最后,永州市公安局DNA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李某怀孕为唐某强奸所致。今年4月18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于受害人李某指控办案民警收受贿赂一事,由于举报不实,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调查。

(原标题:祁阳“11岁女孩产子”案有结论)

(编辑:S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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