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摔死女童 引发法律人士对于故意杀人的量刑思考 刑法专家指出 死刑判决不严有消极影响
本报讯(记者纪欣)北京一男子当街重摔女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人们反映强烈。法学专家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故意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男子对无辜小婴儿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手段残忍”,属于“情节严重”。同时,该男子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法律科学研究院阴建峰教授认为,男子摔死孩子的行为属于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很大,按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符合死刑量刑的标准。
阴建峰教授称,刑法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处以死刑。而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本身恶性大、杀人后致人死亡、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等几点。男子残忍地摔死2岁半的婴儿,其本人又是刚刚刑满释放,具有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符合上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
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阴建峰认为,只有当案件中存在被告人有从宽情节、案件不扎实、被害人有过错等几种情况,才适用死缓。对于非人性的、手段特别残忍的、常人难以理解的故意杀人,均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近年来,法学界对于减少和废除死刑条款的讨论越来越多,阴建峰认为,死刑作为一种极刑确实应当慎用,但应当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该判死刑而不判,有时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对死刑改革带来消极影响。
新闻深读
“手段特别残忍”应立法统一
今年年初,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死刑与宪法”讲座上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经常会看到“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或特别残忍”这种词,那么,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有没有统一标准?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何影响?
陈兴良教授通过十个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案例分析得出,目前认定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标准是比较混乱的。表明目前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认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陈兴良教授建议,要把死刑适用的各种条件予以类型化,提供具体标准,比如手段残忍需要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为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提供一个很扎实的条件,而不是很随意地认定“手段残忍”就可以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