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嫖娼案解读:官员违纪活动不受隐私权保护

2013年08月11日03:11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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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9万个摄像头“监控南京”,如何在摄像头下保证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个现实问题   本版摄影 现代快报记者 辛一   近9万个摄像头“监控南京”,如何在摄像头下保证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个现实问题   本版摄影 现代快报记者 辛一

  随着一段监控资料的外泄,上海高院4名法官的仕途戛然而止。

  据报道,6月9日,上海法院4名法官在受邀外出用餐时,在惠南镇衡山度假村内的夜总会包房娱乐,接受异性陪侍服务。这段“私人生活”,最终因一位“爆料人”获取了酒店监控资料而公之于众,这一颇具戏剧色彩的事件迅速发酵,最终引来举国关注。随着4名当事人的被撤职和被免职,轰动一时的“上海高院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总算告一段落。而另一则似乎毫无关联的消息,也因与上述事件在时间节点上的巧合而引发争议:日前,河南省出台有关条例称,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将被处罚。

  这两则消息,都将大众关注点引向一个已不再新鲜的话题:监控摄像头是否已使人无隐私可言?并引发网络热议。

  小小一个监控摄像头,洞察的不止是人们的一举一动,也考量着社会如何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做出权衡。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刘旌

  南京监控摄像头现状

  全市近9万摄像头

  出门就在“天眼”监控下

  据南京市政府公开发布的消息,根据2010年统计的数据,全南京就有摄像头8.4万多个,而随着这两年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加上财政资金在这方面也有投入,估计到目前为止,南京的摄像头总数有近9万个之多。而警方直接管理的摄像头,至少有5000个。

  这些摄像头主要分布在各主要交通干道及部分支道、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学,商场和小区等。无论是大街小巷,还是车站,在南京的多数公共场所,近9万个监控“摄像头”可随时捕捉并记录任何可疑情况。对在南京城区活动的人来说,只要你出门走几步,说不定就进入了监控视线。而这些摄像头,每年都会帮助警方破案数千起。

  在南京最热闹和繁华的新街口商圈,秦淮公安分局淮海路派出所直接管理的摄像头就多达将近80个,其中有10多个还是高清摄像头,连路人衣服上的字都能看得很清楚。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监控摄像头的作用,淮海路派出所还安全接入社会面监控图像20余家400多个摄像头,基本实现辖区图像监控全覆盖,形成监控系统建设的规模效应。他们在南京率先完成了图像联网覆盖工程和派出所警务调度室建设。

  而在淮海路派出所警务调度室,现代快报记者发现,每天都由一名值班所领导坐镇指挥,由4名人员负责辖区信息研判,由4名监控值守人员确保辖区监控实现全天候值守。而依靠这些监控,警方曾破获多起侵财案件。

  监控摄像头市场探访

  摄像头随便买卖

  价格上百到数千不等

  “上世纪90年代时,监控摄像头还是个新奇玩意儿,现在早不是了。”40多岁的陈锋(化名)是南京某电子卖场内的老板,专做监控摄像头生意,他是好几家此类品牌的代理商。

  “这个东西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了。”陈锋向记者介绍,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只有极少数的场合能见到监控摄像头,当时的买卖也很严格。“比如有人来买,是要先审核对方的身份和用途的。”到了90年代后,监控摄像头的买卖市场逐步放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监控摄像头的要求和依赖越来越高。原本远在天边的监控摄像头,几乎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甚至不局限于公共场所,走进了寻常百姓家。

  “生意最好做的时候,是2000年之后的几年。”据陈锋介绍,那时候这种设备的卖价很高,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很少,所以利润比较可观。可如今,由于市场需求量大,卖家也越来越多,网络销售更是拓宽了原本的买卖渠道,监控摄像头的利润空间逐渐被压缩。

  现代快报记者在淘宝网上检索了有关监控摄像头的商品,最便宜的只需100多元,贵的也只是几千元。据业内人士介绍,想要监控摄像头运行起来,不仅需要摄像头,还要主机、显示屏、硬盘等设备,一套东西买下来,比较可靠的品牌售价大约要两千元左右,当然了,高端一点的产品也有上万元的。

  “摄像头的买卖,跟其他电子产品差不多,作为商家,我们只要办理正常的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陈锋说,对他们经营者来说,现在只要有生意就做,一般不问对方具体做什么,按照要求供货就可以了。除了供货外,不少商家还负责安装,以及后期维护的技术指导。

  谁在购买监控摄像头?

  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

  私人逐渐增多

  都是一些什么人在购买监控摄像头呢?

  “最主要的还是机关单位。”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商店、物业公司、酒店等单位,由于其直接面对的是公共场所,监控设备自然不可或缺。买卖过程中,卖家会根据对方的实际需求,以及能承受的价位,推荐相关性能的监控设备。“比如物业公司要在小区里安装监控,我觉得就没必要买那种高清探头,买了也浪费钱。”

  对于这类购买者,买家对其使用目的是比较明确的,而与之相较的是私人购买者,这类买家的购买理由,往往也让卖家哭笑不得。

  “有的人是家中有过被偷的经历,此后就用摄像头来防盗了。”陈锋说,这是一种相对“说得过去”的购买理由,但他也曾遇到过“奇葩”顾客。

  “有的人家里请了保姆,但又不信任对方,于是想买个小探头,随时监控对方的一言一行。”而现在的技术已经可以实现拿着手机就能监控家中的状况。

  “还有的顾客甚至会跟我说,他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但又没有证据,想在家里装个小探头,监视对方。一旦掌握了‘证据’,即使离婚了,也多点胜算。”陈锋并不讳言的是,要不是买家主动说出来,他们对对方的身份和购买意图并不那么关心。“想买就能买,在网上更加如此。”

  不过,他也认为,这种私人用途的监控设备,确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保姆也好,妻子也好,这种设备的滥用都有可能触碰到他们的个人隐私。”

  虽有些担忧,但他认为,整体上来说,监控设备的普及带来的作用还是以积极的方面居多。

  监控资料保护

  监控资料保密程度

  得看管理是否规范

  大到超市,小到杂货店,现代快报记者走访时注意到,在很多地方,监控摄像头几乎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

  在新街口某服装店内,面积并不算大的店面内却安装了两个探头:门口一个,收银台一个。“这个东西缺不了。”据销售人员介绍,一来是为了防盗,二来也是想对一些有“歹念”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据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越是管理规范的小区,监控设备配备得越到位,这是出于对业主安全的保护。

  不过,他也强调,对于有些人所顾虑的视频资料,他们会百分之百地加以保密。如果有人找了理由,要来调取视频资料,他们必须先报案,再请警察过来,才有可能调资料。“如果他需要,我们会把与他相关的

  那部分视频,拷给警方,然后再由警方来处理。”但个人想调取资料,绝对是“没门”的。

  为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出现工作不规范的情况,有的物业公司特地收紧了调取资料的权限:只有管理层中的极少数人有调取资料的密码,普通员工根本无法回看。“在小区这样的地方,监控难保不触及到一些业主的隐私,所以要尤其注意资料的管控。”

  不过,现代快报记者在以往的采访中曾注意到,当有一些业主电动车遗失后,往往能从物业公司获取相关的视频资料,甚至会将之上传后发动网民力量“全民追捕”小偷。有些安装摄像头的单位,如果有员工提出调看监控资料的要求,只要分管监控的领导授权即可,这样,监控资料的泄露并非不可能。

  对此,南京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现实中,很难保证每家物业的工作都有相关的流程规范,即使有规范,也不能保证每个员工都能严格遵守,所以才必须在制度上撇除资料外泄的可能。

  南京监控摄像头管理

  部分单位监控有规章

  个人监控管理存盲区

  据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主要目的是威慑、打击犯罪,不会直接侵害到市民的隐私。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空间。而南京市警方直管的监控摄像头等设备主要放置在公共场所,一般有明显的提示,摄像资料也会严加管理。

  为了规范对监控技防方面的管理,2011年,南京专门出台了《南京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对摄像头的安装地点、图像的管理及使用等都做了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在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以及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医院、学校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需要安装监控。除此之外,常见需要安装监控的场所还有机场、港口、隧道、大型桥梁、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加油(气)站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路段、路口等。

  同时,《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和员工宿舍,以及其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而对查看、调取、复制技防信息,则做了如下规定:不得少于两人; 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对调取、复制信息的人员、时间、内容、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不得擅自传播技防信息;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技防信息予以保密。

  从这个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必须安装监控的单位,而对非必须安装的单位和个人方面,则并无严格的规定。

  全国监控摄像头现状

  全国无统一许可制度

  个人隐私保护成难题

  据南京警方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安装监控摄像头尚无统一的许可制度,只是一些地区自行制定了规章。这意味着任何机关单位、公司甚至个人,都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只要不违背所在地的规章。

  以南京为例,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近9万个监控摄像头,直接归公安机关所有的仅是小部分,大多数是由其他部门和公司安装的。而在绝大部分城市,与警方联网的摄像头占所在地摄像头总数的比例甚至不到10%。

  如此一来,摄像头安装主体众多,加上没有许可或强制的备案程序,客观上增加了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尤其是在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交界的模糊区域,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会引起很多争议。

  目前视频监控快速扩张,特别是南京主城区,警方遇到需要调取监控,而相应的地段又没有警方自己的监控设备时,通过向附近单位或是个人求助,总能找到需要的监控资料。

  这足以说明,监控摄像头分布得很广泛。

  随着视频技术的发展和智慧城市、平安社会建设的需要,公共场合监控摄像头将会越来越多,城市图像覆盖系统将越来越健全。

  而另一方面,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严重滞后,国家层面关于视频监控的法律和法规目前还是空白。尤其是对监控视频和图像的采集、保管和利用,不少地方还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这就直接导致侵害隐私权案件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很多监控,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安装,监控资料一旦管理和使用不当,就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比如监控设备的设置没有公开、明确的标识;有的监控设备从监控“公共空间”变成监控“个人”;尤其是监控资料被非法浏览、复制、传播或被商业化利用。

  观点

  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并不对立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卓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有关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就有所提及,不过表述得比较笼统,“公民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而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则更为明确,“其中在谈及公民的民事权益时,明确提出了隐私权。”

  隐私权须受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在谈及监控摄像头的问题时,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两者,却一度被外界视为一对矛盾体。

  “其实不然。”庄卓的态度很明确:“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下,这两者是可以共生的。”之所以在公共场合设置监控摄像头,其初衷无非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或出于防盗等方面的考虑,对于社会的整体环境来说,这并不存在问题。“能否很好地保护相关的视频资料,保证不外泄,这才是症结所在。”

  事实上,在部分使用监控摄像头的场所和单位里,工作人员对这部分信息的保护可能并不是很重视,这也导致部分视频资料有泄露的危险。庄卓说,对于饱受争议的“禁止擅传监控视频”法规,他本人整体是持肯定态度的。“很显然,这是出于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简而言之,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摄像头的问题上,庄卓认为,这是必需品,但管理者须保护好资料,遇到突发情况时,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调取,保证其他人的隐私不受侵犯。但如果是私人设置的摄像头,应保障不侵犯到别人的隐私权。“如果在家里装个摄像头,来观察保姆甚至是妻子的一言一行,这显然不合适。”

  庄卓强调,相关部门除了要对常规监控设备监管外,还应加大对一些“特殊”监控设备的管理。“比如那种隐形摄像头,就很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可能,甚至可能被人用来做一些见不得光的事,这是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在上海高院法官事件中,“爆料人”通过“特殊”手段获取视频资料的行为,被一些人认为侵犯了他人隐私。对此,庄卓认为,这一事件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至少从目前来看,他们的行为有违法乱纪的成分,这就不应受隐私权保护。”

  不过,庄卓也强调,这件事有一定的偶然因素,偷拍、截取视频等方式不应成为反腐的主要渠道。“阳光法案、财产公开……反腐的渠道有很多,上海法官事件不应成为公民反腐的范例。”

  两者的平衡须制度规范

  随着监控摄像头的不断渗透,民众对于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心也在加剧。现代快报记者在街头走访发现,虽然市民认同监控摄像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但部分摄像头的存在,也让他们感觉不舒服,毕竟走到哪里,总感觉背后有只眼在盯着自己,也许不知何时,自己的隐私就已经被记录下来。

  “只要管理得当,在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问题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并不对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教授邱建新对庄卓的这一观点,也表示认同。但他还指出,虽说很多城市都对监控摄像头有相应的规范,但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摄像头随意安装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可能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还有些人是明知故犯,随意传播监控他人隐私信息。“所以,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相关资料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

  邱建新认为,首先要明确谁有权设置监控系统,一旦设置后,设备的管理、资料的保护、应具备怎样的规范,都须有制度作出规范。“一旦须保密的资料外泄,管理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也须明确。”对于制度层面的设置,除了国家要出台相关规定外,各地也可根据情况作出更为具体的补充。

  在谈及上海高院法官事件时,邱建新认为,法律还可进一步明确对“隐私”的界定。“比如公众人物、公务员的隐私,和普通公民的肯定不同。”公务员的财产、活动等相关信息不能以“隐私”为由而成为秘密,否则,“隐私”就会成为公众对公务员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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