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8月19日电 (马伟锋 奚婉婷)广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李治臻涉嫌受贿案19日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李治臻因受贿400余万元人民币获刑13年,并被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8年9月,李治臻在担任广州宾馆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宾馆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与广州宾馆有合作经营及租赁关系的广州天麟贸易公司经理陈某谋取利益,自1996年至2002年间,先后16次收受陈某给予的现金共人民币37万元、美金5000元、加币2000元及帝舵牌手表2块(鉴定价值人民币2.09万元)。
2006年12月至2011年9月,李治臻在担任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自2007年6月至2012年春节,收受广州市民政局原巡视员许千里等9人的贿赂共人民币324.4万元、港币6万元、加币3.8万元、美金3.7万元、澳币5000元、金条2根、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帝舵牌手表1块、男装浪琴牌手表1块、海柳烟斗1个、博古架3个、佛像茶座和座椅1套、太师椅2张、榆木办公椅1张、鸡翅木鞋柜2个、花开富贵玉石彩雕1幅。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李治臻生于1952年,2012年6月21日,李治臻向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但其在法院审理期间又否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退出赃款2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李治臻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治臻表示将回去考虑是否上诉。(完)
(原标题:广州民政局原局长李治臻受贿400余万 领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