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8月22日庭审实录(全文)

2013年08月22日17:39  新华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30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济南中院官方微博直播庭审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30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济南中院官方微博直播庭审情况。

  原标题: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

  新华网快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微博]官方微博播报庭审情况。(济南中院微博地址)

  【8月22日上午】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有序进入法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确认,被告人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重庆市委书记。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威力、刘志明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梵、朱小青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书证。

  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之一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过程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

  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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