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军与薄熙来当庭对质 讲述叛逃经过

2013年08月24日18:5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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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第三日庭审第八份对话实录 薄熙来案第三日庭审第八份对话实录

  薄熙来案第三日庭审第八份对话实录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 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大连实德的徐明?

  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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