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不慎引爆系辩护律师说法 并非来自检方

2013年08月30日02:09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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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本报今日A14版刊登的《检方:冀中星倒手炸弹不慎引爆涉嫌爆炸罪被公诉》一文中“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冀中星并没有故意引爆炸弹,而是在右手转到左手的时候不慎引爆炸弹”,该段文字并非来源于检方,而是来源于冀中星的辩护律师,给广大读者造成误解,在此致歉。特此声明。京华时报社

  京华时报讯( 记者王晟 张淑玲)在首都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的33岁的山东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公诉至朝阳法院。昨天,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朝阳检察院介绍,冀中星于今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6点他来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事发后,冀中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透露,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冀中星并没有故意引爆炸弹,而是在右手转到左手的时候不慎引爆炸弹。冀中星的代理律师刘晓原也告诉记者,在反复观看视频后可以确认的是,冀中星是无意之中碰到了炸弹的开关按钮。此外,冀中星自制的爆炸装置威力很小,并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应该按照过失爆炸罪进行惩处。

  目前,冀中星仍然在公安医院内接受治疗。据了解,刘晓原于8月1日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提交公开冀中星被殴打致残案信息,以及对案件的复查结论的申请。昨天,该局回复表示,将延期至9月16日前答复。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检方:冀中星倒手炸弹不慎引爆)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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