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温塘镇煤矿生态:13年来至少13起矿难

2013年09月02日06:30  中国青年报

  部分官员试图通过谎报降低问责级别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矿难事故常与迟报、谎报或瞒报相联系。这,究竟是企业一方瞒天过海,还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形成了“攻守同盟”?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阎尔宝看来,板子可能要打在地方政府身上。

  阎尔宝告诉笔者,地方政府要对矿山的生产经营、安全措施等承担监管责任,并进行事先检查与监督。这种检查与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主要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一旦事故发生,后续必然要调查事件原因并启动追责程序,如此一来,包括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等都可能会被问责。”阎尔宝说,因此,部分行政领导为了逃避责任,有可能对矿难事故进行瞒报、谎报,避免上级追查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发现,一些矿难谎报中会暴露出官员及矿老板之间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甚至有的官员在矿中占有股份。事故发生后,矿老板及官员都要受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谎报、瞒报,不光是矿老板的意愿,政府官员的意愿可能更为强烈。”

  笔者注意到,在新化县前后提交的“7·24事故”两份调查报告中,事故原因及死亡人数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对此,阎尔宝表示,死亡人数与事故级别挂钩,而不同级别的事故处理会有所不同,包括后续的惩罚性措施。他表示,事故级别的大小牵涉到上报到哪个层级的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的轻重也与此相关。“比如,如果‘7·24矿难’只死亡两人,属于一般事故,就可以只上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不用到省一级”。

  事实上,在此前不少矿难谎报案例中,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少报死亡人数,目的是为了把事故影响限制在本地区范围之内。

  阎尔宝发现,在实际的追责操作中,如果事故被上报到省一级,追责通常到县级;如果事故上报到市级,追责一般是乡镇一级。而如果把较大事故降为一般事故,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惩处范围还会缩小,直接降到基层,由乡镇的有关行政负责人承担责任就够了。

  “作为官员,他们肯定会考虑到事故的级别问题,因为这关系到事后对行政人员的追责。”阎尔宝说。

  笔者注意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均以死亡、重伤人数或经济损失程度进行了明确区分。

  该条例还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责任,且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认真核实,确定事故的真实性。

  显而易见,企业的矿难事故情况能否如实上报,与地方政府对报告的调查核实力度密切相关。

  提及对矿难谎报等情况的惩处措施,竹立家认为还不到位。其中一个原因是,上级对矿难事故背后的原因只停留于“就事论事”。“事实上,矿难事故谎报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相关联的。可能是生产存在问题,但也不排除官员在其中存在利益。”竹立家说,如果只处理与矿难直接相关的事情,很容易让后来者产生侥幸心理。

  阎尔宝表示,在一些矿难事故频发的省份,国家可考虑建立一套技术性规范,比如,对某些地质条件不佳的地区减少或限制开采,对此地区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更加严格,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更重要的是加大对事故处理及追责的力度。阎尔宝认为,在目前监察、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过程中,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出现谎报、瞒报、漏报的情况,追责处理通常是免职、记过处分等,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有的情况下,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明显应该更重一些”。

  “重大责任轻微处理,这就是一种违法的处理。”阎尔宝说,这会导致一些本应得到严厉惩戒的问题没有解决,形成一种恶性的示范效应,导致迟报、谎报、瞒报现象层出不穷。

  共升煤矿曾经的官煤背景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从10年前共升煤矿的那次转身起,这个曾有官煤背景的矿就饱受争议。这家煤矿的发展历程,也成为当地煤矿格局的一个样本。

  公开资料显示,共升煤矿1986年投产,起初为镇办企业。1992年,温塘镇一位村支书担任矿长,从银行贷款20万元,购买了不少材料及设备。

  但是,到了1998年,共升煤矿已负债数百万元。次年,温塘镇政府将煤矿承包给一个叫曹克南的人经营,承包期为8年,每年需交给镇政府25万元。

  2003年,共升煤矿还在曹克南的承包期间内,温塘镇政府决定将这个煤矿转让。

  这次转身多少具有神秘色彩。据《三湘都市报》等媒体报道,当时的转让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而是直接转给了曹克南。这一度引起共升村村民的不满。

  报道援引温塘镇镇领导的话称,只转让给曹克南的原因是:“承包合同未到期,应当考虑承包者的利益。”

  报道中,温塘镇一名干部承认自己在共升煤矿中持有股份,“但只有很少的一点”。

  2006年11月,共升煤矿发生了一起事故,死亡1人。记者注意到,事故报告显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中,最后一人是“对事故负重要责任”的刘平新,他被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另案给予行政处罚。

  当时,刘平新担任共升煤矿矿长。2007年,矿长一职转由曹鹏程出任。

  按照湖南省安委会今年8月5日通报的说法,在“7·24事故”中,刘平新作为共升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温塘镇煤矿生态:13年来至少13起矿难

  13年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温塘镇至少发生矿难13起,遇难人数合计59人——这是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有关报道得出的数据。

  在中国的资源分布中,湖南省是较为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煤产量在南方各省中名列前茅。娄底是湖南省三个煤矿主要分布地区之一。温塘镇是全国百强重点采煤乡镇。

  “煤矿产业是温塘镇的支柱产业。”温塘镇党委书记苏国元告诉记者。事实上,煤矿产业在该镇的地位进入温塘镇境内就可见一斑:沿途房屋门前有的叠起一堆煤炭,有的本身就用于煤炭加工,有的地上或墙上都可看见黑色的尘土。

  温塘镇汽车站站内,即有一家规模较大的煤矿公司办公楼。据了解,这家公司拥有湖南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力与共升煤矿不相上下。

  新化县一名出租车司机坦言,在新化县,温塘镇的面积不算太大,但绝对属于县里产煤量很大的乡镇了。

  与温塘镇煤矿发展相对应的,是该镇13年来较为频繁的矿难事故。

  记者检索到的最早的矿难事故发生于2001年,造成20人死亡,属于重大事故。事故的起因是,该镇罗家村一煤矿位于水库边上,矿老板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盲目生产,最终造成大量积水涌入作业巷。

  类似的透水事故,在次年又发生了一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就在这次透水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另一家煤矿出现了瓦斯突出的重大事故,当班21人下井,共18人死亡。这,已是温塘镇一年半以来的第三次矿难了。

  2006年至2010年,媒体报道中温塘镇矿难死亡人数的数据趋于平稳。除2007年9月死亡2人之外,其余8次事故的死亡人数均为1人。

  此间矿难事故最集中的是2007年。当年5月至10月,共发生了6起矿难。事故类别无一例外都是“顶板”或“冒顶”——这是一种由于矿井内某些部分坍塌造成的事故。

  如果没有网友举报,2013年7月24日共升煤矿发生的事故可能也将以“死亡2人”、“事故原因冒顶”而告终。

  湖南一家网站的工作人员称,频繁的矿难“养活”了一些“假记者”。“过去,有的‘记者’会躲在事故矿井附近,数着尸体,然后去找矿老板要‘封口费’。”

  按照他的说法,封口费的价格根据媒体规模大小而定,小网站有1000元,规模稍大的网站、报纸有五六千甚至上万元。如果是持证的记者,还能受到有关方面的接待。

  事实上,在诸多矿难事故的背后,温塘镇也一直在为治理煤矿安全作出努力。比如,该镇探索了“党政领导包管区、管区领导包片”、“村干部和驻村干部包矿”的责任制,还尝试加大投入安全生产,加强煤矿安全的业务培训,一度收效良好。

  从地理位置来看,这个镇的发展或许不得不与矿产资源联系在一起。从温塘镇乘中巴到达矿山,再从矿山出发,沿途可看到不少矿产企业。从矿山驱车一小时,便抵达冷水江市,这是娄底市境内另一个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县级市。

  这座煤矿“堆起”的乡镇,也因煤矿“推倒”了不少官员。

  2005年9月,娄底市侦破了一起“官煤勾结案”,涉案者为新化县某副县长、矿管局长、煤炭局长、温塘镇等部门的32名公职人员。媒体披露的信息称,他们在温塘镇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总额为159.5万元,分得红利93.25万元。最终4人被免职立案侦查。

  而此次“7·24事故”中被先期免职的7名官员,只是近年来因矿难事故被处分官员的冰山一角。

  “地方生产安全压力较大。”湖南省煤监局娄底分局副局长肖剑锋表示,目前,各地已建立起生产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如今一些官员对生产安全的问题不敢不重视。本报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杨妥

(原标题:谁说了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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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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