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机场发表六点声明

2013年09月10日22:55  台海网

  台海网(微博)9月10日讯 据中评社报道,被控涉入司法关说案的台湾“立法院长”王金平10日回台,晚间8时在机场召开记者会,坚称自己没有关说。

  以下是王金平声明稿全文:

  金平现在以严肃沉重的心情,宣读以下声明:

  一、司改会近年来每年都会公布一批检察机关滥权上诉的案例,由于检察官的草率失职,当事人的名誉、家庭、工作等等皆因此毁灭难以挽回。人民的痛苦,“政府”知道吗?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政府”有感觉吗?人民期待司法改革,“政府”了解吗?

  二、“立法院”于审查今年“中央政府”总预算时,曾作成决议,为解决检察官滥权上诉问题,建请“法务部”“高检署”等相关单位,应就上诉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专案报告,所以有关滥权上诉的问题,是“立法院”通案关切的议案,并非针对个案。因为有此决议,本人打电话给“法务部长”曾勇夫及“高检署”陈守煌“检察长”,目的是要提醒“法务部”及“高检署”依法不要有滥权上诉的情形,没有要求不要上诉,所以本人与曾“部长”及陈“检察长”的通话,并非关说。

  三、依据“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特侦组可侦查“五院院长”的部分只限于贪渎案件,本件不是贪渎案件,特侦组并无调查权。再依“法院组织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的行政监督权限,仅限于监督该检察署,对于其他机关,并没有行政监督权,亦即“最高检”对“立法院”并无行政监督权。特侦组在未有本人说明的情形下,片面认定事实,趁本人出境期间,召开记者会,指控本人涉及司法关说之行政不法事件,等同未审先判,根本违反程序正义,特侦组实属滥权。

  四、“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讯自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项明定“侦查不公开原则”,检察官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监察通讯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故泄漏或交付监察通讯所得的资料,法律亦明文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台湾已通过人权两公约,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本次特侦组提供监听资料,显然违法又“违宪”,对台湾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伤害。

  五、金平是“立法院长”,必须维持民主法治和“国会”的尊严,当然不能接受由少数不肖司法人员依照违法侦查、片面认定为关说行为的报告来定罪。但是,金平也能明辨大是大非,捍卫民主法治的决心更与马英九的决心同样强烈。先前因为女儿婚事未能及时澄清,只是迟延而非默认,追求和谐不代表软弱,非法的指控,我不能接受。

  六、金平是中国国民党的党员,从政多年以来,不论党遇到多大的挑战和险阻,金平始终与党同舟共济,不离不弃。任何一任党主席交代的任务,不管有再大的杯葛,或许有时间的落差,但金平一定会设法完成目标。今天,如果因为片面认定金平违法,错失了全党团结的契机,甚至造成党的分崩离析,而导致执政优势完全失去,支持本党之民众将无法接受此一后果。据闻本党将在近期召开考纪会,金平希望勿重蹈特侦组片面认定事实之恶例。

  最后,金平出境这段时间,连荣誉主席及各界朋友的关心,金平深表感谢。

  责任编辑:兰文

  (原标题:王金平机场发表六点声明)

(编辑: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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