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摔婴案主犯:最严厉处罚是良心的折磨

2013年09月17日03:24  京华时报

  男子当街摔童案,因凶手的残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上午9点30分,凶手韩磊因被控故意杀人罪在市一中院受审。虽然承认孩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但是韩磊在法庭上反复辩称,事发时并不知道自己摔的是个孩子。检方认为韩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手段特别残忍而建议判处其死刑。律师则认为韩磊高度近视而且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应认定其为过失杀人。

  死者父母提出了273万的高额索赔,他们认为“韩磊在法庭上,虽然一直道歉,但是并没有真正的认罪悔罪,还一直在推卸责任”,要求法院严惩凶手,判处其死刑。韩磊的父母则表示,无论法院做出何种判决都会接受。

  □检方指控

  摔童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午9时40分,韩磊和涉嫌窝藏罪的李明被带进法庭,两人表情平静。韩磊戴着眼镜、身穿短裤,数次回头看向旁听席寻找家人。

  韩磊,北京人,今年39岁,曾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1989年,15岁的他就因盗窃一辆自行车被拘留7天。1992年,因为公交车上与人挤碰,韩磊打架被拘留10天。1996年1月,22岁的韩磊,在丰台区伙同他人携带改锥、扁铲等工具,盗窃了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白色公爵王牌轿车,后韩磊等人以3.2万元转手卖掉。1996年10月4日,韩磊被市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时隔17年后,韩磊再一次站上了市一中院的刑事法庭。此次等待他的将是更严重罪名的审判。

  在核对了韩磊和李明的身份后,市检一分院的公诉人王翠杰宣读了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23日20时许,韩磊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京P8RV12),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韩磊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李明已经构成了窝藏罪。

  □嫌犯自辩

  不知道车里有个孩子

  对于指控,李明表示认可,而韩磊则认为案发时的情形并不像公诉机关所述,并自行描述起事情经过。

  2013年7月23日晚上,他和10多个朋友一起在旧宫吃饭到8点多,喝了很多酒。8点多时,大家吃完饭准备一起去歌厅,他因为喝多了是最后一个下楼的。下楼之后,韩磊上了李明的车。韩磊说,他和李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人仅仅见过一两次面,关系只能说是再普通不过。韩磊和李明的车是最后一个到达歌厅的,当时歌厅门口没有车位,保安示意他们把车停在路对面。韩磊看了一眼,发现对面有一个公交车站,车站的南面停了一辆黑车,黑车的后面有一个车位。

  在停车途中,韩磊和李明遇到了正在等待公交车的李某和孙某某母女。韩磊说,当时他希望李某能够挪动一下,让他停车,但是对方认为此处是公交车站不能停车,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她态度不太友好,我就用手轻拍了一下她的胳膊,说大姐干吗这么大火气啊?”韩磊说,他当时想用这个肢体语言消除对方的敌意,但没想到对方却更加生气,称,“你能别碰我吗”。韩磊说,他当时其实已经打算和李明一起开车离开,但是没想到李某却在此时把那辆顺行在机动车道上的小车横在了车面前,并说了一句“我就不让你过去”。

  据韩磊回忆,他此时特别生气,便骂了对方一句,而李某也回骂了一句,于是韩磊没忍住打了李某一个耳光。“我当时打完后特别后悔”,韩磊说,此后李某扑上来打了他一下,并拽着他的衣服撕扯,但他一直都没有还手,最后被李某拽倒了,两人一起摔倒在地,韩磊倒在了李某身上。

  “我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纠缠在一起特别丢人,于是就想赶紧爬起来”,韩磊说,但是他起来几次都又被李某拽倒了,“这个时候我就觉得特别特别愤怒,觉得是小车挡了路,就把火撒在了小车上”,韩磊说,他挣扎着站起来后走到车跟前,抓起车就摔了下去,“我根本不知道车里还有一个孩子,这就是我陈述的事情经过”。

  “我凭良心说一句,如果当时有任何线索能让我知道车内是一个孩子,我都不可能坐在这儿”,韩磊回答说,他确切知道里面是个孩子是将孩子摔到地上之后。当时,他听到有人喊了一声“孩子”,才知道自己摔的是个孩子,“我当时就已经傻了,一直都没敢往地上看,大概有那么几秒钟时间,我拿出手里的手机想第一时间拨打120”,韩磊说,但是当时有人从背后抓住了他,打断了他想报警的念头。

  此后,人越聚越多,韩磊越来越害怕,于是他赶紧跑上李明的车离开。

  □同案犯指证

  他像疯了一样摔孩子

  虽然韩磊多次强调自己是将整个车摔到地上,但是涉嫌窝藏罪并目睹了案发经过的李明并不这么看。

  “我是韩磊摔的时候看到孩子的”,李明描述当时的情景称,当时由于歌厅门前没有车位,保安让他们将车停到马路对面。马路对面的公交站附近,有一个婴儿车,旁边站着一个妇女。见到婴儿车,李明停下了车,当时韩磊一言不发独自下车,此后不知为何,韩磊和妇女打了起来。“我看到韩磊在打妇女,应该是用拳头或者手打的”。见此情景,李明赶紧下车去拽韩磊。李明说,当时他一边喊着“你是不是疯了”,一边下车去抱韩磊,但是韩磊“跟疯了一样冲向小车,用两只手从婴儿车里将孩子抓出来,高举过头顶,将孩子摔在地上”。

  在昨天的法庭上,韩磊的辩护人要求李明仔细回忆当时韩磊的状态。“我都不知道怎么形容韩磊当时的表情,就是很疯狂”,事情过了这么久,李明对当时韩磊的表现仍表示难以理解,他反复重复称韩磊“就像疯了一样”。

  至于疯到什么程度呢?李明停顿了几秒钟然后说,“我过去企图抱住他,但根本抱不住,就是一种发狂的状态”,在李明看来,“一般人应该一抱就能抱住,但是当时我一抱他,他就挣脱了。”

  李明讲,当时孩子的上半身着地,他见状赶紧回到车里,发动了汽车想离开,但此时车周围一直有人不停地踹他的车,韩磊趁这个时间上了车。韩磊上车后,李明说他一直要求韩磊下车,但是对方一直不肯下车,“此后韩磊威胁我,让我开车按照他的路线走,当时他都疯了,我也害怕”。于是,李明便按照韩磊指的路,将车开到了韩磊要求的地方。

  对此,韩磊表示,李明的说法确实是事实,他当时非常害怕,所以要求李明先送他回家,因此恳求法官对李明轻判,“因为一切原因都在于我”。

  □检方举证

  监控录像还原过程

  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庞春子当庭播放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监控探头安装在案发现场西南侧,距离案发现场15米远的一个饭店的北墙上,录像清晰地显示了韩磊摔童的过程。

  在监控录像显示时间为20时53分50秒时(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慢2分18秒),李某母女出现在监控画面中,当时李某面向被害女童孙某某,孙某某坐在婴儿车内。20时54分20秒,

  李明驾车来到案发现场,将车停下,韩磊从副驾驶位置下车。下车后,走到李某面前,与其进行交涉。20时55分16秒,李明从驾驶室位置下车,走向韩磊和李某,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此时婴儿车的车棚处于收起状态,此时韩磊将李某打倒在地,随后冲向婴儿车,将孙某某从车中抓起,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李某此时对韩磊进行殴打,后韩磊被路人推到一旁,李明则进入车中,坐在驾驶室位置,并启动了车。韩磊见状,走向副驾驶位置将车门拉开,此时李明将车停顿了一下,后驾车带韩磊离开。

  公诉人强调称,韩磊和李某到地后,通过李明车辆的大灯可以清楚地看到,车内坐着一个小孩。此外,韩磊在摔童之后,立即冲向马路边想逃离现场,受到周围群众阻拦之后,又返回公交车站,寻找其他逃离的方式。

  除了视频证据,公诉人出示了母亲李某的笔录,在笔录中她称,当时的确是和韩磊发生了口角,“通过马路上的大路灯,是可以辨认出小推车中是幼儿。他打了我,并称‘我要摔死你的孩子!’”

  面对视频证据和李某的笔录,韩磊表示案发的经过并不像孩子母亲所说的。他表示,“感谢上帝让我看到了这段视频,能够还原真相,但是案发时的情形并不像孩子母亲所说的”。

  □聚焦庭审

  公诉人:建议判处韩磊死刑

  公诉人表示,虽然韩磊当庭一直否认知道车内是幼儿,但是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已经直接证明了案件事实。韩磊将孙某某高举过头顶,重摔在水泥地面上,而且针对的是毫无反抗能力、身体器官都很脆弱的幼儿,所以韩磊实施的是极端暴力行为,其用极大的力度造成了孙某某颅骨崩裂,并最终导致颅骨损伤死亡的后果。公诉人认为,韩磊的行为足以剥夺他人生命,并也确实造成了死亡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表现。

  “对于作案动机和具体的想法,我想只有韩磊自己内心清楚”,公诉人表示,但是根据韩磊案发时的整体犯罪表现和案发时的行为,是能够充分证明韩磊在案发时具有针对幼儿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认知,他将幼儿高举过头顶,再重重摔在地上,这个一行为无论从行为力度、力量对比,还是危害后果和生活常识来判断,对幼儿生命带来的都是必然的致命后果,但韩磊却不计后果不加控制地刻意实行,说明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

  因此,公诉人认为韩磊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方面,公诉人指出,首先,韩磊针对幼儿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次,韩磊是当众施暴,作案后公然离开,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最后,韩磊出狱后两个月就故意犯罪,仅仅因为口角纷争就对群众施暴,人身威胁极大。因此,综合上述情节以及累犯应当从重的情形,公诉人建议法庭对韩磊判处死刑。

  对于李明,公诉人认为其构成了窝藏罪,但存在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辩护人:韩磊构成过失杀人罪

  韩磊的辩护人陈准强表示,韩磊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杀人罪。他指出,案件的焦点是,韩磊到底知道不知道车中是孩子。他指出,事发当时已经是晚上8点50分,周围很昏暗,很多证人没有辨认出韩磊、李明,也是因为灯光昏暗的缘故。而孩子在被摔到地上之前,并没有成为事件的焦点,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所以现场一片混乱当中,要求一个人对一个体积很小的客观体,去记忆和辨识,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

  陈准强律师指出,很多证人在清醒的情况下,都没有完全记住现场的情况,更何况是已经处于高度醉酒的状态。陈准强说,此外韩磊还有575度高度近视,并且在剧烈的打斗中,他的眼睛已经被抓花了,根本看不清楚。韩磊在被拉倒又站起来后,出现了体位的变化,出现“体位低血压”,形成眩晕感觉,所以当时很有可能没有看到车内是孩子。

  陈准强同时指出,孩子的母亲李某也应该存在过错。对照现场监控录像,韩磊的描述是最接近事实真相的,韩磊有一个克制礼貌的交涉过程,但是李某却一直有一个刺激作用,而且李某还将婴儿车横在机动车前,所有的举止没有任何暗示,让韩磊意识到车里有个活生生的小生命。此外,韩磊事后前往房山,是提前和朋友约定好的,并不是逃跑。

  陈准强表示,根据监控录像,纷争的过程仅有54秒,而韩磊摔童的时间仅有2秒,而且案件是由琐事引起,“54秒的纷争,2秒的冲动,我们为什么给这种随机性的冲突一个和解的机会呢?”律师指出,韩磊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罪不至死。

  □韩磊自白

  “最严厉的处罚是良心的折磨”

  在庭审的最后,韩磊分几次说了长达20多分钟话,面对可能到来的严厉判罚,韩磊一直在生的渴望和以死赎罪之间徘徊纠结。

  他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他称“我自己从一个小孩子成长起来,特别知道从一个孩子最渴望的是成年人的关爱,所以我不可能去伤害一个孩子”。韩磊说,案发当时,他第一眼看见小车是停在机动车道,李某站在人行道,所以我就以为那是个购物车。

  “摔倒之后,我就没有再打过她,因为我打她第一下之后我就非常后悔”,韩磊说,他觉得打一个女士非常不道德,所以就没有再继续伤害李某,“我连她都不会去伤害,我怎么会去伤害一个孩子呢?”韩磊表示,当时他的想法就是不打人、拿车泄愤,“我根本就没想到车里会有一个孩子,我主观上没有想去伤害谁,尤其是那么弱小的一个孩子”。

  对于为何一直没有讲述争执经过,韩磊表示,被抓后,他一直在问孩子怎么样了,在听说孩子死了以后,他一下就崩溃了。“我良心上受不了,我承认孩子的死亡是我造成的,我也不逃避任何自责,我愿意用我的命去给孩子抵命”,韩磊说,所以当时警方问他具体经过时,他一直不肯说,原因是觉得孩子死了,特别对不起受害人家属,他担心说出和李某发生口角等事实以后,李某的亲人可能会埋怨李某,对李某造成二次伤害。为此,韩磊说他还写了一封求死书,“哪怕说法律上不判我死刑,我良心上一辈子都不能要原谅自己,我已经没有活下去的信心了,我觉得我压力特别大,我不愿意背负一个摔死孩子的罪名。造成这样的事实,是我无法承受的,别人也无法理解在我心中的这种折磨和压力,所以我对案发当时没有做任何辩解”。

  韩磊说,他和每个普通人一样,有幸福温馨的家庭,有着爱他和他爱的人,而且他已经有了自己的事业,明年就要结婚了,“就在我憧憬美好人生的时候,我绝对想不到我会站在被告人席上,还背负着这种罪名。父母亲友就坐在我的身后,我们之间却隔着遥远的距离”。韩磊表示,一切都发生得太突然了,他祈求孩子的亲人原谅,他会倾尽他所能赔偿,“此时此刻,我悔恨万分地向他们道歉,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一切判决。以前我不知道最严厉的处罚是什么,现在我知道,是无时无刻都在折磨着我良心的悔恨。今后我将背负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惩罚,更多的是伴随我终生的良心的忏悔,直到永远”。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京华时报通讯员张笑铭摄

(原标题:男子当街摔童受审检方建议判处死刑)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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