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详细说明雷政富案判决理由

2013年09月17日15:23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9月17日电(记者 朱薇) 备受关注的重庆不雅视频上诉案17日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雷政富受贿上诉案、肖烨等敲诈勒索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政富维持原判获刑13年 审判长详解维持原判理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月28日对雷政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雷政富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上缴国库。雷政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年9月6日,重庆高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雷政富受贿上诉案,雷政富曾曾全盘翻供。

  重庆高法17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审判长详细说明了维持原判的理由。

  ——“借款”说: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雷政富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明某的公司谋利,雷只是就“借款”的事征求明某的意见,其公司“借款”给肖烨是出于明某自己意愿。

  法院认为,证人明某、邓某、廖某某、梁某的证言以及雷政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会议记录等,均证实雷政富为明某的公司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提前回购、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中谋取了利益。雷政富之所以在受到要挟时联系明某“借款”,原因即在于其知道明某此前曾得到自己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自己的关照。明某与肖烨事前并不认识,对肖烨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毫不知情,之所以出借资金是基于雷政富的要求以及雷以前和今后对明某的帮助。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公司间借贷”说: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涉案的300万元属于肖烨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雷政富无关,肖烨的行为也不属于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色诱官员拍摄不雅视频,目的就是为了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获取非法利益。在通过胁迫方式获得巨额资金后,肖烨并未投入所谓的工程,而是很快转入私人账户;在借款到期后,其将巨额资金借给他人获取高息、进行高档消费,拒不归还涉案款项。肖烨的公司是否向明某的公司出具借条、有关款项是否在公司账上有所体现,不影响款项性质的认定。雷政富因为担心不雅视频曝光,从而被迫答应肖烨的要求,为其找人提供资金;明某答应借款给肖烨,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实际上是明某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对此雷政富是明知的,双方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

  ——雷政富所受范某某10万元是否归还问题。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雷政富通过聂某某收受范某某10万元,有证人范某某、蒋某的证词以及雷在侦查阶段的供词为据。对于还款问题,范某某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一审出庭时,均称他送钱是在北碚某医院三甲评审会后,雷政富亦认同该时间,但书证显示该评审会是在8月16日,范某某一审庭审中称聂某某8月1日退还10万元的证词明显虚假。虽然聂某某、范某某一审当庭均证实该10万元已由聂及时退还给了范,二人在庭审作证时对有关还款的具体细节均能清晰回忆,但二人在还款时所乘车辆、所处位置等诸多细节上明显矛盾。此外,聂某某称其乘坐本单位驾驶员周某某的车到医院还款的情节,也无法得到证人周某某的印证。

  ——雷政富是否拒收印某某所送1万美元的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原判认定雷政富收受印某某1万美元的事实,雷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而且在一审庭审前半段还承认收受印1万美元用于购买纪念品,供述内容与印的证言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

  肖烨等人维持原判获刑10年至3年半不等 赵红霞出庭听讯宣判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6月28日对肖烨等6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主犯肖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许社卿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严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三人根据各自犯罪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肖烨、许社卿、严鹏提出上诉。

  9月5日,重庆一中法院开庭二审此案,肖烨、许社卿、严鹏当庭认罪,请求法院轻判。9月17日,法院宣判此案,审判长就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作出评判。

  针对肖烨及其辩护人提出肖烨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肖烨在本案一审宣判前对其以“借款”名义强索钱财的事实未如实供述,对其利用所拍摄的不雅视频威胁、要挟他人,强索钱财的犯罪行为根本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公安机关证实肖烨于2009年11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仅供述了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及伙同他人色诱官员并“捉奸”的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利用视频敲诈勒索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此外,针对肖烨认罪悔罪请求轻判,法院综合考量肖烨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程度,认为肖烨在二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亦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

  针对许社卿、严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肖烨利用不雅视频强索他人钱财之事不知情,不应承担敲诈勒索刑事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许社卿、严鹏等人明知肖烨偷拍不雅视频是为了要挟官员以达到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仍接受肖烨邀约与安排,参与共谋、提供通讯录、劝说同案被告人参与犯罪、购买偷拍设备、制作光盘、具体实施“捉奸”,为肖烨利用不雅视频达到敲诈勒索目的提供了帮助,系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的不同,二人均应对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故该意见不能成立。

  在当日的宣判中,未上诉的赵红霞、谭琳玲、王建军等三人作为同案案犯到庭听取二审判决结果。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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