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
会议认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上半年,国务院已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出部署。要采取配套措施,加强相关制度和平台建设,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这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改变一些地方、部门在信息公开上不主动、不及时,以及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的现象。
会议要求,一要完善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使之成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新闻发布。了解民情民意,对社会密切关注的宏观经济、民生等重要信息,增加发布频次。二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对重要舆情和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回应、解疑释惑,并注意把人民群众的期盼融入政府决策和工作之中。三要强化责任,抓好落实。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问责,着力提高实效。发挥好各级政府网站及时、权威、全面、准确发布政务信息的平台作用。认真办好热线电话。努力增强提升政府公信力、社会凝聚力的“软实力”。
会议指出,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镇“生命体”健康循环的重点环节,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要件,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一下雨就“水漫金山”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不小心就掉入“夺命窨井”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民生和环境的水污染问题在一些地方凸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短板”和“欠账”,已成为一些城镇运行之殇。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相关设施建设和改造,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会议原则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明确以下要求: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的不得投入使用,未达标的必须进行改造。二是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三是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强化窨井盖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四是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地方政府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易涝点治理。五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等行为。对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监管不力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