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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备受关注的南京“饿死女童案”昨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广网 9月18日)
从“饿死女童案”被媒体曝光,到乐燕最终被绳之以法、判刑。至此,就案件本身来看,似乎已经走到了终点。但进一步就“饿死女童案”所暴露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其中所凸显的逼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来看,事情显然还远远没有结束。这正像在庭审时,公诉辩护双方均一致呼吁的,应“完善立法,健全社会机制”,“这起案件,需要的不仅是谴责,更需要改变”。
以此案为鉴,首先亟须完善和改变的正是此前舆论早已指出的,对于像乐燕这样已明显失去为人父母资格的吸毒人员,其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如何及时变更,并实施有效社会保护。众所周知,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其中的“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另行指定监护人”具体究竟指的是什么、如何实际操作,却一直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而这事实上也是“南京饿死女童案”之所以发生的一个基本社会背景。
在儿童收养上,同样也存在亟须完善和改变的明显法律漏洞。如《收养法》一方面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但又同时要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这意味着,即使亲生父母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甚至早已不堪为人父母,但要想顺利实现送养,仍须这样的父母“自愿”,否则,一旦其拒绝自愿送养,外人即便想收养孩子,也无能为力。如在南京“饿死女童案”中,两名女童死亡之前,邻居们曾“找人家领养,乐燕先答应了,后来她三天两头不见人影了,也就没了下文”。
必须充分意识到,目前在我国,类似“饿死女童案”中两名女童生前处于无人抚养或不合格抚养状态的未成年人,如吸毒、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并非罕见。据此前司法部统计,“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其中,45.9%服刑人员表示:“孩子生活状况没有保障。”事实上,目前已被判无期的乐燕,由于其“已经怀孕3个多月”,随着其入狱服刑,将来这名孩子一旦生下来,马上就会再次面临无人监护抚养的难题。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无论是“饿死女童案”善后、避免类似悲剧重演,还是全面妥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尽快完善相关儿童保护立法和社会救助制度,都显得刻不容缓。
张贵峰
(原标题:南京饿死女童案:司法判决并非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