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相关规定,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本案判决系庭后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于2013年9月21曰签发。故判决书形成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