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神病人申请经适房被拒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2013年09月25日17:00  法制晚报

  精神病人 申请经适房被拒 起诉丰台区房管局

  被告当庭解释: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系本市首例“福利歧视”案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杨杰(化名)因申请经济适用房被拒,认为受到歧视,于是将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记者多方了解到,残疾人提起的“福利歧视”诉讼,在本市尚属首例。

  今日上午9点,杨杰和代理人走进丰台法院第41法庭,而被告席上则坐着丰台区房管局的2名代理人。

  杨杰说,2006年12月,他就读于北京物资学院,因一些事与校方发生冲突后,他出现了严重的幻觉和幻听。2008年2月,他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9月,杨杰取得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杨杰说,他父母都是普通退休职工,一家三口挤在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楼房里,非常局促。他30周岁后,父母准备为其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在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办领表的时候,他们说有精神残疾的不能申请。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庭上,丰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解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均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杨杰不解。在他看来,这是对精神障碍人士的制度性歧视。在法庭上,杨杰提出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的代理人称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原告的诉状内容与我们接到的诉状不一致”。代理人称,原告从未到被告处提交任何申请住房资格的材料,只是原告母亲到丰台区房管局进行信访咨询。

  被告到原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查,得知原告有精神残疾。如果要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有原告亲属等人向法院申请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编辑: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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