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北京大兴“摔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摔童男子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两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9月25日上午10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继续开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磊2013年7月23日晚间与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李明将车掉头欲在科技路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正在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后韩磊突然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
审判长:此后韩磊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至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明目睹韩磊实施上述行为后准备驾车离开,韩磊摆脱路人阻拦上了李明的车,李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法院认定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成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驾车协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韩磊犯故意杀人罪,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韩磊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案件侦查程序违背回避原则,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韩磊主观上并不知晓所摔的对象是孩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说理,均未予采纳。
审判长:经查,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审判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仍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韩磊庭审中始终否认自己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审判长张鹏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是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法院注意到了韩磊饮酒及近视的事实。
张鹏:首先承认,韩磊在案发前确实喝酒,而且他本人也确实近视。
法院认为,案发前,李明不清楚歌厅位置,是韩磊指路,案发后,也是他指路让李明把自己送到居住地,意识是清楚的。而韩磊在侦查阶段和庭上的供述表明,韩磊对整个案发过程记忆清楚。
张鹏:如何和这个孩子的母亲发生争执,具体对话内容,包括他如何打孩子的母亲,如何自己被带倒在地,他也是都能够非常清楚的供述,有一个清晰的记忆的。唯独,他自己说,就是在举起孩子的时候,他认为那是一个购物车,他认为他想摔里面的东西。
从监控录像反映的案发实际来看,他从起身一直绕到婴儿车的正面,把孩子抓起一直到摔到地上,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秒的时间,忽然在这两三秒的时间丧失或者是降低了他的辨认能力,我们觉得这个从一般的公众社会的经验常识判断,这种辩解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原标题:大兴“摔童案”被告人被判死刑 曾表明全过程记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