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十年

2013年09月26日10:50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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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今天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位女事主报警。据女事主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月20日,海淀公安分局开展工作后,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等5人抓获。5人因涉嫌强奸罪,随后被刑事拘留。7月8日,海淀检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8月28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时间。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庭审期间,受害人杨某因精神和身体状况欠佳没有出庭。

(编辑:SN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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