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李某某案的四大焦点和三大质疑

2013年09月27日10:20  中国新闻周刊网

  中国新闻周刊网9月26日综合报道(记者王蕾) 自今年2月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发以来,该案便广受关注。9月26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于判决结果,李某某律师陈枢在法院外对媒体称判决不公正将上诉。

  李某某案从案发到进入司法程序,一直波澜不断。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奸还是嫖娼?被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5名被告人量刑依据何在?李某某被判处10年的刑期是轻是重?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但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对李某某判十年已属从轻处罚

  焦点一:法院认定李某某等人行为系强奸而非嫖娼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某某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某某家人“勒索”50万元。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读的学生,有时候自己打工挣钱,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卖淫女。“事出来后,他们私底下可能联系过,但绝对没有提到钱。”田参军说。

  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焦点三:5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焦点四: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发以来,网络上不断出现要求办案部门公开5名被告人及案件信息的声音,也有人质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会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直到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相关质疑的声音仍未停止。在此案开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还向法院提出了公开审理的申请,后被法院驳回。

  对此,法院表示,因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宣判。据了解,26日上午宣判现场,除了当事人亲属旁听,相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也参与了旁听。

  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对于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等关键节点,多次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对于相关的不实报道和消息,也通过新闻媒体和“京法网事”微博及时予以回应。

  法院表示,从立案审查到一审宣判,本案全部诉讼环节和司法工作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真、严谨、规范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通报: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李某某案相关情况。通报称,李某某等五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証据确实充分,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

  通报指出,本案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証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 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惩处。

  法律学者:宣判结果比较合理

  “这样的宣判是比较合理的,也体现了从轻处罚的精神。”旁观了李某某案宣判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吴宗宪表示,总的来说,这样的判决体现了从宽处罚的精神,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

  “不同的被告刑期差别比较大,因为不同的被告人在犯罪的过程中起的作用不一样,此外,被告人一贯的表现和犯罪后悔过的态度也导致了刑期的差别。”吴宗宪说。

  吴宗宪表示,从这个案件来看,家庭负有重要的责任。“现在的中国家庭普遍都是一个孩子,而且近些年来中国家庭经济条件也在逐步提升,这些为中国家庭疼爱孩子,甚至溺爱孩子创造了条件。这个案件对中国亿万父母敲响了警钟。”

  此外,吴宗宪称,从整个案件来看,案件背后凸显出的一些问题需要相关方进行反思。“比如,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酒吧的管理,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媒体要严格自律,相关律师在如何为当事人服务方面也存在重大缺失,这些因素共同让这么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度。”

  海淀法院回应网友质疑

  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本案审判长秦硕,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张永慧就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审判情况接受媒体采访。

  有人说李某某年龄造假,请问凭什么认定他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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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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