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夏俊峰案: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2013年09月30日15:35  法制网

  死者已矣,来日可追。曾经牵动人心的夏俊峰案已尘埃落定,从中我们得到的最大启示是生命不可蔑视,法律必须尊重

  烨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夏俊峰案是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大战中一个非常极端的案例。2009年5月,在沈阳风雨坛街路口摆摊的夏俊峰夫妇被城管查处,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接受处罚。在此期间,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夏俊峰持刀行凶,导致两名城管死亡、一名城管重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夏俊峰提出上诉。2011年4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由于媒体的报道,此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情夏俊峰的声音一度很高,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这种特定的城市管理社会生态中,人们的感情天平会更加自然地偏向于作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人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会给夏俊峰一线生机,但法理昭昭,不为情动。对于每每以情感为判别取向的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司法的逻辑永远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我们不妨理智地对案件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番冷静的梳理。

  此案从发案到最终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历经4年多时间,而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中间经过长达两年多时间。如此漫长的时间至少说明各级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的态度是非常审慎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定案的基本标准。相信如果没有对案件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证据、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疑点的反复论证、反复核实,没有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是不会最终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该意见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尊重生命、尊重法律的基本精神。而夏俊峰的死刑核准就是在这样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背景下作出的裁定,所以,我们更有充分理由相信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考量后得出的结论。

  很多网民,甚至个别律师认为夏俊峰不该被判死刑,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在执法人员的办公室,夏俊峰受到了殴打,所以他的行为应该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但是我们看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证实,除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受到殴打,而且他本人身上也没有足以证明他被殴打的伤痕。相反,经过法医鉴定城管人员身上的伤却并不是在运动状态下形成的,也就是说,城管人员并不是像夏俊峰所描述的那样是在与他打斗过程中被乱刺而死的。法院的判决必须用证据说话,而不是凭感情。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你捅我一刀,我必还你一枪的“以暴制暴”,绝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正常形态。正是因为有这种“以暴制暴”的不健康社会心理,才会使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冲突从猫捉老鼠的游戏,上升为流血的混战,也才会有在这一场场输赢不定的大战中,人们的心理天平不断地在小贩与城管之间摇摆不定的现象。如果说要同情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在同情夏俊峰之余,也把一些同情留给那两名死去城管队员的家人,他们的妻儿老小也一样在痛苦中挣扎,也一样在期望着法律能还他们一个公道。

  当然,这个案子之所以令人如此纠结,其根本还在于我们现行城市管理的制度和理念还存在问题。此案的悲剧是否能够成为推动城管制度改革的一股力量呢?

  死者已矣,来日可追。曾经牵动人心的夏俊峰案已尘埃落定,从中我们得到的最大启示是生命不可蔑视,法律必须尊重。

(编辑: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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