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原政法委副书记涉受贿4千余万被判死缓

2013年09月30日19:28  新华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白冰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白冰摄)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9月30日电(任会斌、白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30日16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汉中,1954年10月17日出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委副书记、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呼伦贝尔市市委常委、满洲里市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发包、经济项目合作、人事提拔、刑事案件办理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

  2007年年底,在兴安盟盟委、行署新建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并采用拍卖盟委、行署原办公场所等国有资产及土地的方式筹集新建办公楼资金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汉中接受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国金的请托,向盟党政机关综合办公楼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指示要将与盟委、行署原办公场所地块相连的居民住宅土地(宗地编号为220号)整体出让、开发。该地块于2008年5月1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明确了该宗地出让现状为“毛地”。同年6月1日红都公司竞得220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后杨汉中擅自决定将本应由开发商红都公司承担的220号地块拆迁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并要求政府拆成“净地”再交付红都公司。根据杨汉中的指示,筹建组于2008年6月至2010年11月为220号地块支付拆迁、安置等费用共计4945.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汉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汉中在处置兴安盟盟委行署原办公场所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汉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杨汉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的款物,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杨汉中并有检举他人违纪线索的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汉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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