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城管粗暴执法可对领导追责

2013年10月02日17:09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10月2日电(吴燕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城管粗暴执法行为被明令禁止,若有该情况出现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同时这个城管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城管协管员无行政处罚权。

  深圳城管条例中明确规定,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执法多一些“柔性”,是城管条例的亮点之一。比如,“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经劝阻后,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另外,针对城管的临时聘用人员,城管条例规定其无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据悉,当前各地城管执法依据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为城管综合执法立法备受关注。该项法规从“一审”至通过,用了两年时间,期间因法规缺乏创新而一度停止审议,同时做了大量调研。

(编辑:S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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