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致3死飙车案被告获刑15年 案件仍存3疑点

2013年10月14日17:4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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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杨孟辰)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酒后飙车致3死3伤的“5.26”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侯培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害人之一谭亚立的代理律师张翘今日接受记者采访,称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但法院判决书未回应其在庭上提出的质疑。

  法院一审判处15年 专家称属于法定量刑范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侯培庆,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醉酒后穿拖鞋驾驶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车辆闯红灯,并在市区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法庭表示,无确切证据证明侯培庆闯红灯后到上滨海大道前的行驶速度,故不宜认定其“闯红灯后即高速行驶”。3名被害人的直接死因虽是因车辆起火烧死,但该车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遭到严重碰撞后起火燃烧的,严重碰撞与电动车起火燃烧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控辩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电动车起火,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侯培庆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侯培庆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法庭认为,被告人侯培庆无视国法,醉酒飙车,害及三命,祸及数家, 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严惩。但在决定刑罚时,考虑到被告人侯培庆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三名死亡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多个因素,依法应对被告人侯培庆予以从轻处罚。

  侯培庆的罪名一审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并非“交通肇事罪”。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据《羊城晚报》报道的案件判决书内容,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侯培庆在自己穿着拖鞋并已醉酒的状态下,仍坚持开车送朋友回家,最终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首先,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次,侯培庆主观上未考虑到如何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轻信可以避免”的客观依据,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侯培庆当庭表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有异议,将上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曲新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中院最终认定侯培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法院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和主动赔偿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15年有期徒刑属于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

  判决书未回应被害人律师质疑

  在案件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害人之一谭亚立的代理律师张翘表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与案卷中的表述存在不少矛盾,刑侦人员存在漏洞,希望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并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回避。

  但法院的最终判决书并未回应被害人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质疑,张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虽然民事赔偿金额已经到位,三位被害人家属已经签署了谅解协议,但被害人家属仍然对凶手是谁存有质疑”。律师张翘告诉记者:“在案发后两个月内,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和解:被告人侯培庆共支付赔偿金额285万元,三位被害人家属分别获得了95万元的赔偿,并签署了谅解协议。”据张律师透露,三位被害者家属至今未见过侯培庆的亲属,出面与他们沟通赔偿事宜的是肇事车主的家属,是侯培庆所在公司一名股东的家属,与侯培庆并非亲属关系。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 广西平南县平隆村,侯培庆的家乡,是一个远离喧嚣的村落,侯培庆家中一贫如洗。侯家有五兄妹,侯培庆最小。他上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两个姐姐早已出嫁,出现在村里的时候极少,哥哥们也都结婚生子。村民们都知道,侯培庆的大哥在广东打工,二哥则在本地搞装修为生,侯培庆在深圳修车,母亲在县城工厂煮饭。村长说,这家人一度吃过低保,但随着侯家五个小孩外出务工,这家人的经济状况略有改观,不再是低保户。

  被害人律师列举本案疑点

  质疑一:案发7小时后,呼出酒精浓度还高于血液浓度?

  福田交警在5月26日上午10时许对侯培庆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104mg/100ml,血液检测时则为90.7mg/100ml。

  张律师提出,“在案发后7个小时,侯培庆呼出酒精的浓度能高于血液的浓度,很有可能是他自首前两三个小时才喝的酒。”

  关于人体酒精含量鉴定,在案件庭审时公诉人解释称,交警现场进行呼气检测,如果超标,还要进行血液检测,因为呼气检测的客观性要略低于血液检测。张律师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同,她称自己咨询了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表示,饮酒后一小时内呼气的乙醇含量浓度可高于血液浓度,但3小时后检测的浓度不可能高于血液浓度。

  质疑二:侯培庆到酒吧消费几千元?

  在一审开庭时,证人吴某某证言称,案发前,吴带了四个女孩,侯培庆带了三个女孩在乐巢酒吧喝酒。当晚一共喝了六只马爹利。

  张律师指出,“这几人当晚在酒吧的消费相当于侯培庆几个月的工资,作为一个打工仔,侯培庆会花这么多钱到酒吧消费?”

  质疑三:案发时路口视频监控坏了?

  据张律师介绍,“案发路段的监控摄像头是比较精确的监控设备,可以监测出车辆时速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只有出事之前车辆经过路段的监控视频,距离事故发生现场最近的监控摄像头在当时坏掉了,所以不能通过录像画面辨别当时车辆的驾驶者到底是谁。”

  在案件侦查阶段,深圳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由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示的检测报告。

  据报告显示,被交警送检的有GTR跑车安全气囊、驾驶室侧门、车内纸巾盒以及侯培庆当日所穿花格子衬衣等各处的血迹,以及侯培庆本人的血液。得出的结果为“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徐炜表示,此起车祸目前有证人、视频证据以及DNA比对结果,所以侯培庆就是肇事者。

  在交警出示的检测报告上,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的受理日期竟然是5月29日,而不是事发的5月26日。在发布会上,交警并未公布指纹比对结果。

  事件回放(综合《羊城晚报》、《深圳晚报》此前报道)

  侯培庆,男,广西平南县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

  2012年5月25日晚,侯培庆与多名朋友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乐巢酒吧、后花园露天酒吧喝酒。第二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穿拖鞋驾驶粤BG077R号红色日产GTR跑车(没悬挂车辆号牌)搭载汪某某等3人回家。

  侯培庆驾驶车辆在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闯红灯后高速行驶,途经福田区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路段(由东往西方向)时严重超速行驶,与粤BHlQ78号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相撞,出租车被撞后失控随后起火,导致出租车司机及两名乘客共3人死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5.26”飙车案,检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侯培庆当庭承认有罪。

  2013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26”滨海大道重大交通事故一案(即5.26飙车案),被告人侯培庆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编辑: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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