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获刑六年
10月15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冀中星构成爆炸罪,有期徒刑6年。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今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至首都机场并最终发生爆炸,其本人重伤、一名民警轻伤。9月17日,北京朝阳法院对冀中星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0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认定冀中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犯罪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曾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被告人是过失引发爆炸。法院最后则认定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从被告人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其行为逐步升级”,“被告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后果的发生”。
法院同时称,考虑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让周围人远离,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在判决中,对有关事情起因的部分完全没有采纳。”刘晓原10月15日说,在他的辩护意见当中,有关冀中星案的起因是一个重点的辩护内容,并指出,“回避案件的作案动机和起因,不利于搞清楚案件事实。”对于轻判一说,刘晓原并不认同。
冀中星案起因于八年前。冀中星在广东东莞遭人殴打致残,并随之开始漫长的维权之路,最终引发首都机场爆炸案。法庭则认为,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截至发稿时,冀中星是否上诉尚未确定。不过,作为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在详细梳理案件起因之后,刘晓原认为:“如果在冀中星遭遇不公之后,司法系统当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能够做出公正的处理,这场爆炸也不会发生。”
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广东省公安厅曾责成东莞方面对冀中星事件进行彻底调查。但在今年9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拒绝了冀中星有关公开调查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
“我们已经准备起诉广东省公安厅,要求其公开调查结果。”刘晓原告诉本报记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